广东市民不吃野味将列入法规 公共场所吸烟罚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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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7日02:10 信息时报 | ||||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昨被提交审议,还规定公共场所吸烟罚100元 本报讯(记者廖颖谊 通讯员任宣)在昨日召开的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被提交审议。《条例(草案)》中规定了在公共场所吸烟将被罚款100元。另一方面,还倡议性地提出了全省人民应该养成不吃野生动物的习惯。 广东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庆道指出,近期非典型肺炎的流行也一定程度暴露了我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薄弱环节。因此制定该法规就更显得必要。针对有研究显示,许多病毒来自野生动物并能引起人群疾病传播。 《条例(草案)》中规定了“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不吃野生动物,切断由动物引起病媒传播疾病的途径。”此外,还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废品收购、建筑工地和、集贸市场等场所,应当有完善的病媒生物防治措施,做好杀灭病媒生物工作”。违反该规定“造成病媒生物的密度超过规定控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中还就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禁止在医院、影剧院、候车(机、船)室、大中型商场、图书馆、会议厅(室)、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和活动室,以及和其他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吸烟。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应当设置禁止吸烟标志,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吸烟区;在禁烟区应当设置禁止吸烟标志。违反该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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