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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司法部、卫生部就应急条例答问(实录)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7日14:30 新华网

  5月27日下午2点30分,中共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卫生部新闻办公室联合举办的学习贯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网上座谈会在新华网多媒体演播室举行。

  [新华网报道]:嘉宾已经陆续到达新华网多媒体演播室,直播将在14:30准时开始,敬请各位网友关注。[14:07]

  [新华网报道]:嘉宾已经在演播室就座,座谈会马上开始,敬请网友们点击收看。[14:22]

  [新华网报道]:座谈会还有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进行现场采访。[14:29]

  [主持人]: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新闻界的朋友们以及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大家来到新华网的多媒体演播室。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学习贯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网上座谈会。这次座谈会由中宣部宣教局、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卫生部新闻办公室主办,新华网承办,新华网将进行文字、图片以及音、视频直播,同时人民网、中国卫生网、中国普法网、千龙网以及新浪、搜狐同时进行网上直播。[14:32]

  [主持人]:首先介绍一下今天座谈会主办单位的负责人:中宣部宣教局副局长张剑,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司长肖义舜,卫生部办公厅副主任毛群安。因为场地的关系,而且我们第一次以网上的方式举办座谈会,所以今天在主席台就座的是三位主办单位的负责人。[14:34]

  [主持人]:另外到会的一些专家嘉宾: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司长史敏,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副司长肖东楼,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副司长汪建荣,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助理巡视员何昌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陈国庆,中国疾病预防中心控制处助理研究员王汉章,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应松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怀德,他们将稍候轮流上台与大家进行交流。[14:38]

  [主持人]:为什么举办这场次网上座谈会?[14:38]

  [张剑]:在突如其来的重大灾害面前,我们靠什么打胜这场防治非典的战役?靠精神武器,靠科学武器,靠法律武器。精神武器就是弘扬民族精神,发挥政治优势。科学武器就是发扬科学精神,做好科学预防,依靠科学技术,组织科学攻关。法律武器就是让广大群众掌握法律,运用法律,依法履行防治非典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14:39]

  [张剑]:最近,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一个重要的条例,标志着我们国家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一步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也标志着我国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进一步完善。贯彻条例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做好宣传工作。有个网友问如何做好宣传?我认为一是要广泛地深入宣传条例颁发的重要意义,使广大群众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心系人民、坚定清醒,是一个成熟的领导集体,是能够应对和驾驭复杂局面的领导集体。[14:41]

  [张剑]:二是要广泛深入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使广大群众更加深刻认识到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依法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举措,是打胜非典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保证,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14:42]

  [张剑]:三是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的重要内容,使广大群众更加充分地了解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何做好预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理,如何做好疫情的报告和信息发布,违反条例应负的法律责任。[14:43]

  [张剑]:法规宣传具有思想性和政策性,需要艺术性和知识性,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开辟新渠道,采取新措施,运用新方法,尤其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等多种现代传播手段,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生动活泼地进行宣传。这次网上座谈会就是由此应运而生。[14:44]

  [张剑]:这次网上座谈会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时机好,是在防治非典的关键时刻,是在条例颁发不久举行的,群众依法防治需要掌握法规,条例贯彻实施需要宣传。二是内容好,条例是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据,也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宣传条例,有利于增强人们法制意识,积极推动依法防治。三是形式好,采取网上直播形式举行,针对性地回答干部群众关心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帮助干部群众解疑释惑,满足工作需要,符合群众愿望,具有时代特点。[14:46]

  [主持人]:在抗击非典的过程中如何加强法制教育?[14:46]

  [肖义舜]:各位网友,很高兴有机会跟大家交流这样的问题。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是我们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特别是在防治非典和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加强法律宣传,我们觉得是非常有意义的。我讲几点体会。[14:47]

  [肖义舜]:第一,我们要通过加强法制宣传,为依法防治非典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大家知道,法律的制定需要贯彻落实,而贯彻落实需要以全民法律素质的提高为基础,没有全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就谈不上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加强法律宣传,1,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在处理防治非典和类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能够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履行职责。[14:48]

  [肖义舜]:2,我们通过宣传,要提高有关防疫部门的法律意识,使他们明确自己在处理类似的事件中,他们有哪些职责,有哪些义务,包括要及时地建立疫情的监控网络,及时地报告疫情,及时地向群众通报移情,履行相关的职责。[14:49]

  [肖义舜]:3,通过宣传,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让他们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这样事件的处理过程中,他们有哪些权利,比如说知情权。有哪些义务,比如说要很好的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来做好隔离等方面的工作。我想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为确实贯彻好条例和《传染病防治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14:49]

  [肖义舜]:第二,加强法制宣传,重要的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所谓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要使他们真正从头脑里树立起我们要依法办事,依法处理各种突发性的,涉及到卫生等相关方面的事物,要提高防疫部门的法律意识,真正的了解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履行他们的职责,要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树立全民对等的法律观念,不但要享受他们应该享受的权利,同时也应该履行他们应该履行的义务,配合政府做好各个方面的工作。[14:51]

  [肖义舜]:第三,作为法制宣传部门,一定要切实做好这方面的宣传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我们前一段在加强依法防治非典方面的法制宣传做了不少工作,比如说跟中宣部、卫生部下发了加强《传染病防治法》宣传的通知,司法办还下发了宣传了食品卫生法、价格法方面的通知。[14:53]

  [肖义舜]:下面就是认真贯彻落实这些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把防治非典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的法律宣传进一步组织好、落实好。另一方面,也要根据前一段法律宣传所取得的经验,认真总结,不断的推广,提高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14:54]

  [肖义舜]:同时为了使法制宣传的效果更好,我们要在充分利用传统宣传媒体的同时,比如说墙报、版报以及有关宣传资料的发放等这些形式的基础上,还要充分的发挥现代传媒的作用,比如说电视、广播、网络,今天开这样一个座谈会就是很好的形式,开展宣传,扩大法制宣传的影响力,扩大受众面,使我们法制宣传能够产生更好的效果,确确实实能够为保证防治法的实施,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实施,取得防治非典和经济发展的双胜利创造良好的法制条件。[14:55]

  [主持人]:这场访谈已经挂在了新华网的首页上,请网友注意。卫生部在准备贯彻应急条例中做了哪些工作?[14:55]

  [肖义舜]:毛群安:首先非常高兴能有机会跟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还有各方面的领导,通过网上交流的方式跟大家一块来学习如何贯彻落实新近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我想网友们都非常关心,在这个特殊的时期,国家出台这么一个条例。首先强调两条,第一,这个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们国家依法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了非常好的一个法规,它对我们处理公共卫生事件法治化、规范化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当前来讲,它对我们抗击非典,夺取非典这场斗争的最后胜利也是有非常重要的指导和规范的作用。[14:56]

  [毛群安]:大家都知道,卫生部作为国务院主管卫生的部门,它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在这次SARS的防治过程当中承担着非常重要的任务。这个条例的颁布实施,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它规范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这其中也包括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卫生部门怎么能够切切实实的把这些规定,把法规所要求我们做的一些事情能够落到实处?[14:57]

  [毛群安]:这是我们卫生部和全国的卫生系统,大家都在认真的思考如何把它组织贯彻好。在这个条例出台之前,卫生部门也已经考虑到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条例的思路,卫生部以部长令的形式,出台了一个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管理办法,这个就作为在防治非典的过程当中具体的可操作的一个办法。[14:58]

  [毛群安]:条例正式颁布以后,卫生部正在研究全面贯彻这个条例的一些办法。同时我们也要求整个全国的卫生系统,对这个条例的贯彻要有一个比较周全的方案。因为时间关系,我就简单的讲,我们准备做的几个方面的工作。[14:59]

  [毛群安]:第一,在整个卫生系统要认真的学习传达贯彻条例的精神。要让我们卫生系统的每一位同志都能了解、掌握自己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当中所承担的责任,这一条很重要。应该说通过这次抗击非典实际的斗争,我们也感觉到,作为卫生系统每一位医务人员,他应该时刻明白自己所肩负的法律责任。我们在系统内对条例的宣传也做了全面的布置。[15:00]

  [毛群安]:第二,卫生部门怎么落实这个条例呢?应该按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卫生部门的职责,比如说要制定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案、预警机制,比如说疫情的报告制度、疫情信息的发布制度,这些都需要我们在总结过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重新完善一套包含各种各样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同时光有预案还不行,事情发生以后,靠什么力量应急处理?[15:00]

  [毛群安]:我们必须在组织形式上有比较统一高效的指挥系统,有信息的报告系统,同时还必须有一支处理应急事件的医务人员队伍。这就涉及到我们要在目前现有的卫生机构的基础上,架构一个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人员,包括日常的设备、物资的储备。这次非典大家就感觉到,有些应急的物资,由于过去对这方面考虑的不是很足,事情出来以后,应急上就显得准备不足,有些地方就显得手忙脚乱。[15:01]

  [毛群安]:这个工作大家应该可以理解,不是说开一个会,发一个文件就能把这些事情做好,这是卫生部门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要按照法规的要求,做好他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因为内容相对比较多,今天利用这个机会,我想强调一点,特别是网友们在这次抗击非典的过程当中给我们提供了好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卫生行政部门非常重视大家所提供的这些意见和建议,要做好卫生工作,特别是要做好一些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这涉及到方方面面,离不开动员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15:03]

  [毛群安]:我想借这个机会,第一,感谢大家对卫生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特别是在抗击非典的斗争中给我们的支持。第二,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应该意识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我们公民也规定了一些自己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比如说在抗击非典的过程中,你如果接触了病人或者是疑似,或者你是病人,你要提供一些密切接触者的名单,如果采取医学观察的措施,要服从当地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安排,我们之所以采取这些措施,我们的目的都是为了尽快的控制疫情,我们保护大家的健康。[15:04]

  [毛群安]:我看到网上有一些反映,网民对这些不太理解,包括也提了一些问题。希望大家,作为公民个人要了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关心和理解当地卫生部门采取的一些措施。只有大家努力,卫生行政部门,所有卫生系统的广大医务人员,都希望有了这个条例而不会启用到条例中的预案,尽量没有重大疫病的发生,一旦发生了,我们也希望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的限度。这是我们的心愿。也希望在宣传和贯彻实施的过程中,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关心和支持。[15:06]

  [主持人]:从我们的毛副主任的回答中我们也能了解到卫生部在贯彻实施中做大量的工作。那么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呢?[15:07]

  [史敏]:各位网友,你们好。非常高兴在这里跟大家见面,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条例?报纸上宣传的也比较多。主要是为了防止、消除和减少传染病的传播,现在要求制定这样一个应急条例,来保障公众的健康,保障大家的生命安全。这个条例是在抗击非典的关键时刻制定和颁布的,为这一次抗击非典提供了一个法律的依据,同时为各级政府在今后从根本上建立一个及时、有效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了一个法律制度。什么样的法律制度呢?就是要求我们做到信息通畅,反应快捷,指挥有力和责任分明。[15:08]

  [主持人]:有了传染病防治法,为什么还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呢?[15:09]

  [史敏]:《传染病防治法》是1989年制定的,从这次SARS来看,还是不断有新传染病的发生。《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很多制度和措施,但是怎么使它更具有操作性,就要针对这次抗击SARS病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把《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制度更细化,使它更具有操作性。《传染病防治法》更多的是解决平常和已知的传染病,一些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是《传染病防治法》不包含的,我们就制定这么一个应急条例来完善《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使它更具有操作性。[15:10]

  [主持人]:什么才被界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又有谁决定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呢?[15:11]

  [史敏]:条例中第二条讲得非常清楚,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就是指已经发生或者是可能发生的,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传染病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还有就是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健康的突发公共事件。这样的事件就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5:12]

  [史敏]:在条例中规定了省人民政府要报告的事项,发现了传染病疫情、可能有流行的趋势,还有在一定的区域内突然发生了不明原因的疾病,就得赶快报告,报告以后,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以后,要按照我们规定的时限报当地政府,一直报到卫生部,同时他们派员到下面调查,调查之后看符不符合应急预案启动的标准。[15:14]

  [史敏]:实际上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在确定突发事件的时候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看它是不是突发,看它是不是可能给公众身体造成非常重大的影响。实际上应该把握住这一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这个报告以后,根据一些调查的情况,然后专家来评估。[15:14]

  [主持人]:网友在论坛上提问的帖子已经超过了50条,我发现很多网友在提问时大量的问题都是跟条例有关的。当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当中存在什么问题?大家也很关心,请肖东楼司长给我们做一下解答。[15:15]

  [肖东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大家很关心的一个问题,自从非典发生以后,大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关注的程度越来越高,都非常关心我们国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当中存在一些什么问题,如何应对,采取哪些措施。这次非典疫情发生以后,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采取了重大的措施,卫生部也出台了很多政策,有效的来控制非典疫情的蔓延。[15:16]

  [肖东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仅仅是一个卫生的问题,同时也是社会的问题。所以这次非典疫情发生以后,我们都体会到了它对我们的生活、我们的工作带来的影响。同时,对社会经济发展也造成重大影响。非典疫情发生以后,在这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当中,我们也有很多反思和思考。[15:16]

  [肖东楼]:第一,我们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能力很不足。主要表现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搜集、及时的发现和及时的报告,在这方面还是非常不足的。[15:17]

  [肖东楼]:第二,现在还缺乏比较有专业特长、反应比较快的处理应急事件的队伍。[15:17]

  [肖东楼]:第三,在处理应急反应当中,技术的储备很不足,表现在对一些新发现或者是少见的、罕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诊断和方法还比较薄弱,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反应、快速检测等方面都比较薄弱。针对这些问题,卫生部加大了措施,国家也加大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投入,加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队伍的建设,包括人力的建设,提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水平。[15:18]

  [主持人]:如何依据法律来处理这些问题?[15:19]

  [肖东楼]:通过法律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除了《传染病防治法》以外,最近国务院也出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同时卫生部颁布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办法》,通过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包括公民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当中的职责、作用和功能。[15:19]

  [主持人]:这两天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内,北京已经诊断为SARS的人数已经降低。疫情怎么样才算控制住?有没有明确的标准?[15:20]

  [肖东楼]:对于疫情的控制是有标准,也是有要求的。我们说一种传染病发现以后,从刚开始的发生到发病到一定高度,从这个高度再下来,有一个过程。我们把这个过程分成几个阶段:第一阶段,发病初期。发病初期一般病人比较少。第二阶段,发病高峰期。高峰期就是发病人数非常非常多。第三阶段,发病人数逐渐下降、逐渐减少。[15:20]

  [肖东楼]:从疫情来说,一般分成三个阶段,怎么说疫情得到控制?我们说控制是一个相对的说法,控制有基本控制,有完全控制。所谓基本控制就是疫情从高峰逐步下降,降到一个比较低的水平,这就是基本控制了。所谓完全控制就是已经没有病人了,或者说很少很少的病人,这就是得到控制了。从现在全国的情况来看,目前绝大部分省的疫情已经很少了。[15:21]

  [肖东楼]:最近这一两天全国发病情况大家都知道,有相当多的省都是零报告,说明那些省都已经得到控制了。还有一些省存在散在的病例,特别是北京昨天已经到个位数,到完全控制还有一段距离。对已经控制的,我们不能麻痹,防止反弹。[15:22]

  [主持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卫生监督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的分工是什么?[15:22]

  [汪建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牵扯的面比较广,类型也比较多,就这次非典防治斗争来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有非常明确的职责。对于疾病控制预防机构来说,在这次防治非典的斗争当中,他们的职责主要在十个方面。第一,对疫情的监测和预警。第二,对疫情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估。第三,对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的调查。第四,对病人或者是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必要的医学观察措施。第五,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15:23]

  [汪建荣]:第六,对疫点进行隔离控制、消毒。第七,对在医疗机构以外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第八,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专门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第九,对公众开展健康教育和有关的医学咨询服务。第十,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其他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15:24]

  [汪建荣]:对卫生监督机构来说,他们要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非典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讲有六个方面。第一,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对医疗机构留验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垃圾的处理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对公共场所的消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对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的环境消毒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对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六,依法开展其他方面的监督检查。[15:25]

  [主持人]:有网友问,中西部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防疫站的医疗实施比较落后,国家目前已经采取哪些措施来改变这种状况?[15:25]

  [汪建荣]:相对东部地区来说,我们国家中西部地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总体水平,与东部相比有比较大的差距。最近几年,国家在这方面逐渐加大投入。比如说去年国家投入8个亿,专门用于中西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这次非典发生以后,使我们非常清醒地看到,疾控中心的建设,对当前和今后我们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全局性的影响。所以国家今年又加大了投入,投入20个亿,专门用于中西部的防护设施建设、检验检测设备的建设和人力建设。[15:26]

  [汪建荣]:应该说,中西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已经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在这方面也根据自己的情况加大了投入。如果东部地区有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也在这方面开展一些对口支援,比如说进行一些人才方面的培训、技术方面的业务交流。我们从国家的投入、地方的投入、卫生部门的相互支持和支援,用不了多长时间,可以说在比较短的时间,使我们国家中西部地区公共卫生体系有一个比较快的发展。[15:27]

  [主持人]:今天活动人民网、卫生部网站、中国普法网、千龙网、新浪、搜狐网站也进行联合转播。如果网友点击这些网站也能跟专家进行交流。请何女士谈谈这次出台应急条例现实意义与长远意义?[15:28]

  [何昌龄]:这次非典型肺炎的爆发流行,暴露出我们国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这部条例针对目前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当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采取了一些比较好的措施,比如说建立国家应急指挥机制等等,这些方面在条例里都做了一些原则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它对目前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起到一定指导的意义。从长远来讲,对今后再发生类似的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从法律上起到予以保证的一个机制。[15:29]

  [主持人]:对于农村居民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当中的一些问题,您肯定是比较了解的。有网友问,应当如何提高农村居民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认识,做到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信息及时、准确的报送?[15:29]

  [何昌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针对不特定的人群,不管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都有可能受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身体健康和生命的影响。所以这部条例发布以后,国务院非常重视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对条例的宣传贯彻,编写了一些宣传材料,通过电视台和广播电台以及网络进行大量的宣传,目的就是要使城乡的广大居民都了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这个条例的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都能够按照条例的规定来自觉的履行自己的义务。[15:34]

  [何昌龄]:条例里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当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对信息报告的问题,专门有一章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他们作为传染病法定的责任报告人,他们发现病例以后,有责任逐级的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并且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和政府逐级上报到卫生部和国家一级的机构。作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该作为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义务报告人,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都有责任及时的向有关部门报告疫情。[15:34]

  [何昌龄]:发现疫情可以随时报告,发现政府或者是有关部门没有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是发现瞒报、谎报、缓报疫情的情况,都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条例里还规定,要规定统一的电话,便于广大公民举报和报告疫情。这个电话,卫生部跟有关部门已经进行了协商,统一的号码95120,有些省已经开通了,有些省份会陆续开通,这样就便于广大公民,包括农村的居民来及时的反映情况。[15:35]

  [主持人]:像您所提到的,很多问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当中本身就有,还请朋友们仔细的看看这个条例,得到相关的办法去解决问题。故意或者是过失传播传染病病原体,为什么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胡云腾博士,请您谈谈这个问题。[15:36]

  [胡云腾]:司法解释把故意或者是过失传播传染病病原体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出发有三个理由:第一,这两种行为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故意或者是过失传播传染病病原体不是危害一个人或者两个人的安全,它可能传染很多人,这样很多人的生命和安全受到威胁,这就符合我们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是危害不特定的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是生命安全,或者是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15:37]

  [胡云腾]:第二,它符合刑法114条和115条的特征。刑法114和115条规定,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和投放病原体造成的后果是一样的,行为方式也是一样的,所以我们的司法解释就规定,要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15:37]

  [胡云腾]:第三,预防和惩治这两种犯罪的需要,因为在实践中我们还没有发现一起故意投放或者是故意传播的,但是我们又不能够不防备有一些个别的别有用心或者对社会仇视的人,他们故意传播。就像恐怖分子身上绑炸弹一样。我们规定这一条是发挥刑法的预防和威慑功能。为了对这种行为加以惩治,维护公共安全,所以我们作出了这样一个规定。[15:38]

  [主持人]:有什么样的必要性和意义?[15:39]

  [胡云腾]:必要性和意义我看已经显现了,不论是在北京还是在外地,有关的司法机关已经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审理了相关案件,我认为这个效果很好。首先这个意义就是为我们国家的依法抗典提供有力司法保证。现在《传染病防治法》是89年规定的,传染病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这里都规定了很多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怎么追究?司法解释要把它连接起来。[15:39]

  [胡云腾]:第二,现在确实有些疑难案件,如果两高不作出解释,司法实践中,各个地方的处理不一样。我们作出司法解释以后,对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有很大的作用。第三,确实有些疑难问题,刑法里明确规定的问题,比如说非典型肺炎是一种突发、危害性很大的传染病,但是我们国家刑法第330条专门是惩治这条罪的,又没有办法实用,但是相关行为又不能惩罚,怎么办?就通过司法解释的行为解释按照其他有关条款进行惩罚。最终意义还是为了保护广大人民利益,为国家尽快战胜非典提供司法保证。[15:41]

  [主持人]:查办妨害非典的职务犯罪,请陈博士谈谈。[15:44]

  [陈国庆]:有关机关和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在防治非典过程当中应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的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有效的防治非典,我们提供充分的法律保证。两高的解释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犯罪做了规定。比如说在防治非典过程当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贪污和挪用在防治非典当中的特定款物这种行为如何查处都作了明确的规定。[15:49]

  [陈国庆]:第一,明确当前在查处防治非典过程当中职务犯罪的重点,同时也强调重在预防,增强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保证他们廉政、勤政,尽职尽责,有效防治非典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特别强调的就是当前查处有关职务犯罪的重点是在国家采取防治非典措施以后出现的失职和渎职行为,因为在国家采取有关措施之前,对非典的性质、对非典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所以也难以采取有效的措施。国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以后,如果再失职、渎职,应该是重点查处对象。[15:51]

  [陈国庆]:第三,在查处有关犯罪当中,包括职务犯罪当中,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把一般的失职行为和渎职行为和犯罪行为要区别开来,对一般的失职、渎职要按照党政纪予以处分。第四,严格掌握查处职务犯罪的标准。“两高”的解释,对防治传染病失职罪情节严重做了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包括公安部对有些立案的标准做了系列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根据刑法来确定的。所以在查处犯罪时要注意,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严格按照这些标准来执行。[15:52]

  [主持人]:网友,最高人民法院就突发事件作的司法解释是不是属于立法解释的范围,即对法律的内容作“扩大性解释”?如果是这样,最高人民法院是否有权作这样的解释?[15:53]

  [陈国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突发事件所作出的解释,首先明确这是一个司法解释,不是立法解释。根据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对法律作出法律的解释,也叫立法解释。根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审判过程当中和检查过程当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具有法律效率的解释,这个解释也是有效的,各地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当中也必须来遵循。[15:53]

  [陈国庆]:所以“两高”所作的解释是司法解释,不是立法解释。有人认为是不是作了扩大性的解释,我认为也不是这样的。我们在研究和起草这个司法解释当中,是严格按照刑法的立法解释,对于防治非典当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无非是在司法办案当中具体适用刑法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区分了一些罪与非罪的界限,所以它是为了更好的执行刑法,而不是扩大了解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当然有权作出这样的司法解释。[15:54]

  [主持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有哪些内容,很多网友关心。中国疾病预防中心控制处助理研究员王汉章老师给我们讲讲。[15:54]

  [王汉章]:自从在广东发生SARS事件以后,我们在处理过程当中发现,我们国家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还缺乏一个应急机制。而且感觉建立这样的机制非常迫切。4月1号到4月6号,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副总理吴仪到疾病控制预防中心进行考察,他就同意了我们建立我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机制,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我们就提出了建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机制的草稿。[15:55]

  [王汉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哪些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针对四个方面的疾病进行处理:第一,重大的传染病疫情。第二,群体不明原因疾病。第三,重大食物中毒。第四,重大职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将在我国建立法定传染性报告系统,就是从中央到省、到县、到农村。第二,建一个公共卫生事件实验室。第三,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哨点。通过多渠道的立体网络实现对我们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达到早期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便于我们及时处理。[15:56]

  [王汉章]:体体系第二个内容就是应急反应体系。因为在广东发生SARS以后,我们发现我们在这方面措手不及,反应不快,没有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建立应急反应体系就是我们使我们在第一时间内赶到事件的现场,进行事件的调查处理。第三个机制就是技术支撑体系。在这次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我们发现我们国家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当中,在技术准备上、人员不足。就是加快加大我们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础研究,加强应急反应队伍建设,保证我们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体系。[15:56]

  [王汉章]:第四个机制是物资储备机制。这次实践的处理,感觉我们国家在一些药品、疫苗、物资方面,特别是防护用品上储备不足,结果导致一些社会的抢购,造成社会的恐慌气氛。[15:57]

  [主持人]:网友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对病人或者是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必要的医学观察措施,请问对一般接触者是否要去必要的医学观察措施?[15:57]

  [王汉章]:医学观察措施就是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一个是家庭隔离,一个是在医院里进行隔离。一般人群是否要隔离,从出台的应急条例上都没有对普通接触者的隔离。所谓普通接触者提法也不是太合适,因为不存在什么普通的接触者。[15:57]

  [主持人]:有网友为防治非典和依法行政的关系。请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应松年谈一谈。[15:58]

  [应松年]:这次防治非典有一个最明显的特点,一个是依靠科学,一个是依靠法治。吃什么药当然要靠科学。国家是由法律维护秩序的法治国家,一旦发生什么事情,作为社会问题就要依靠法律来解决。这次中央对这个问题采取的措施是非常明显的,在非典爆发起来的时候,国务院迅速的先是颁布了传染病防治法,实际上是把以往防治传染病的经验总结出来了。[15:58]

  [应松年]:按照这个规定,把权利交给国务院来行使,国务院处理的很好。这次非典是一个新的病,《传染病防治法》有些规定比较粗,所以国务院又加紧,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又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一个条例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公布,说明我们国家把防治非典这个事情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去。事实证明,依靠这个法制,可以防止混乱,防止其他各种问题的产生。现在看我们防治非典这个工作能够在比较短的时间里取得比较好的成绩,跟我们国家的依法行政有直接的关系。[15:58]

  [主持人]:网友问,应急条例里面说,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这样做有什么意义呢?[15:59]

  [应松年]:用老百姓的话,这次医务人员引起了全国人民的震惊。这就是火线,实际上就是上了战场了。上了战场面对死亡的威胁来救护病人,这些行为确实感动了全体老百姓。其实给人家一点补贴或者是一些荣誉,还不足以表达我们的心情。全社会,包括国家、老百姓对这些舍生忘死的人的一点敬意。[15:59]

  [主持人]: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管以何种手段发布信息,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多长的时间内作出答复?[15:59]

  [应松年]:应急条例里讲是报告,发生疫情以后直接上报,有的是一个小时或者是两个小时。上级政府收到这个报告以后什么时候来回答,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时间。这个时间不太好规定,只能说立即迅速,因为什么样的病情,这个病属于哪一类,有的已经清楚还好办,但像这次非典不了解,什么时候回答,怎么回答,有的时候还需要有一些必要的会议,专家的论证以后才能回答。我想就是立即、回答给予回答。我相信这个事是非常快的一个事情。[16:00]

  [主持人]:我们已经谈了如何加强法制教育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意义,那实施这个应急条例应当注意什么问题?[16:00]

  [马怀德]:我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继传染病防治法之后出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行政法规,它实施过程中至少有三点必须注意到:第一,这个条例规定的法律义务主体是多方的,不但政府在这个应急条例中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比如说疫情的收集报告义务,成立应急指挥部的义务,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预警监测的义务,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也承担法律义务,比如医疗机构负有救治的义务,其他部门也各自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法律规定了他们的相应的义务。[16:01]

  [应松年]:尤其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里明确规定了普通个人得以五,比如说疑似病人,还有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就是接受隔离,接受治疗,接受检疫、检查、查询、调查等等义务。[16:01]

  [应松年]:第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确定两个原则,就是老百姓不但有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容忍和克制的义务,政府在行使公权利的时候,还承担了必要性和比例原则的义务。也就是老百姓发生这种事情的时候要保持克制和容忍,因为为了公共卫生事件及时的消除,比如说让出自己一部分权利,放弃自己一部分自由的克制和容忍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和社会组织无限制或者扩大行使自己的权利,政府行使权利也有标准。[16:02]

  [应松年]:比如说对传染病人或者疑似病人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就要提供相应的饮食、起居各方面的条件。有些人在隔离期间的工资待遇不能改变。政府和社会组织在形式公权利的时候还要行使帮助、救治或者是不超越它权限的,要坚持这样一种原则。[16:02]

  [应松年]:第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跟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一体解决这个问题,所以不应该把他们分割,各个地方在各个贯彻实施条例的时候再制定一些另行的土政策,那是不允许的,有了传染病防治法和这个条例,意味着不仅是老百姓也好,政府也好,都要遵守这个法律,都要拥护这个法律,都要贯彻执行这个法律,而不能另行其事。这样最终会损害老百姓的利益。[16:03]

  [主持人]:我们的网友朋友都已经了解了在实施这个条例时注意到什么问题。有网友问,为什么违反强制隔离要求要受到法律制裁?有这个必要吗?[16:03]

  [马怀德]:当然有这个必要,所谓隔离或者是强制隔离是在法律规定中,对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人或者是密切接触者所采取的一个必要的法制处理措施,我们也叫强制措施,这个措施目的就是防止病人或者是疑似病人把病原体传播到社会公众中,使公众遭受到不安全。所以每个病人或者是传染者都应该积极配合政府机构组织进行隔离。如果不接受隔离,不但是对公众的不尊重,最重要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当然要接受法律的制裁。[16:03]

  [主持人]:今天我们是以一个网上座谈会的方式学习贯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效果是非常好的,现在有很多网友积极的点击新华网,参与今天的访谈。在这里要对这些参与我们节目的网友表示感谢。另外,也对参加我们今天节目的嘉宾朋友,还有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本次访谈到此结束。再见。[16:03]

  [新华网报道]: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关注,欢迎继续关注新华网直播节目。[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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