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非期间不能随便减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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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30日17:08 半岛晨报 | |||
本报讯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印发了《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工作的通知》,规定了防非期间劳动关系和劳动工资。 关于劳动关系,《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以患“非典”或疑似“非典”为由,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在“非典”防治期,不得大幅度裁员或息工。不得不裁员或息工的企业,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并按照裁员和息工的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关于劳动工资,《通知》规定:“非典”病人治疗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是非典型肺炎病人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出勤照发;在“非典”防治期间,用人单位要支付息工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80%。 对外来务工人员,《通知》明确将其纳入统一的防治管理。要求用人单位不得遣散外来工,已息工的要保证基本生活;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解雇、转移或遣送患“非典”和疑似“非典”的外来工,对发现的“非典”疑似病人,要立即隔离并送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 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异地新招外来工,急需用工的,可招用大连市区市县的农民工。外来工在大连市范围内流动,须持有原所在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新招用单位查验后方可招用。用人单位要改善外来工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保证其工作场所和住所的通风良好,并认真做好这些地方的消毒工作。纪朝晖 本报记者 黄晔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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