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防治非典期间民工管理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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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1日10:31 哈尔滨日报 | |||
为加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期间民工的管理,有效控制非典病毒的扩散和传播,保障民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暂停组织跨地区劳务协作活动,暂停组织民工大规模流动和大型劳务介绍活动。 二、禁止在街头从事求职、劳务介绍等活动。求职民工均应当到具有职业介绍资格的机构办理求职登记。 三、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对职业介绍场所定期消毒,对前来求职的民工,应当测量体温,发现有发热、咳嗽、气促等症状及时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四、使用民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应当暂停到非典流行区或者疫情多发区招用民工。 五、用工单位对已招用的民工,应当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工作及生活卫生条件,加强卫生和预防非典知识的宣传教育。 六、使用民工较多的单位和施工工地,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出入。内部民工无特殊情况的,应当尽量减少外出。 七、民工应当劝说亲友暂时不要来本市探望,需要与亲友联系的,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沟通。 本市在非典流行区或者疫情多发区务工民工的家属,应当劝阻在省外务工的民工近期不要返乡,就地工作。家庭生活和生产有困难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帮助。 八、用工单位应当每日为民工测量一次体温,询问、观察有无相关症状,认真做好记录。新招用的民工,应当进行体检,发现有发热、咳嗽、气促等症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由卫生防疫机构使用专用车辆送指定医院进行检查。 九、民工被医疗机构诊断为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的,用工单位应当配合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冶疗。治疗期间,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民工原出勤标准照发工资,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对与被诊断为非典病例或者疑似病例的民工密切接触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隔离措施,由当地疾病控制机构进行医学观察。 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工单位预防非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工和用人单位的管理,保证职业介绍规范有序进行。 十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卫生、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哈尔滨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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