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孙志刚案看收容:收容为何屡屡酿悲剧(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6日09:21 华商网-华商报 | ||
死者孙志刚的父亲至今不敢把噩耗告诉妻子 27岁的大学毕业生孙志刚命丧广州收容站,起因只是他没有暂住证。昨日,与此案有关的18名犯罪嫌疑人在广州接受审判。孙志刚之死又一次唤醒人们关注“收容”所造成的悲剧。 收容屡屡造成悲剧 孙志刚惨案发生时,27岁的他从武汉科技学院毕业刚两年,来到广州才20多天,也刚刚找到工作。今年3月17日晚10时,像往常一样出门去上网的孙志刚因没有暂住证,被带到了广州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此后,孙志刚被送至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和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然后便是突然死亡。虽然警方称孙志刚是因脑血管意外和心脏病突发而猝死,但法医的尸检结果揭穿了谎言:孙志刚的背部有大面积内伤,遍布背部的黑血块令法医也觉“惨不忍睹”。这个从贫穷的湖北老家走出的大学生,就这样客死异乡。 孙志刚在他生命的最后时刻受到了怎样非人的虐待?他为什么会被打死?事后有迹象表明,这个倔强的青年可能是在收容站对自己的遭遇提出了质疑,才招致杀身之祸。所幸,孙志刚事件经全国媒体持续关注后,终于引起了各方面高度重视。6月5日,与孙志刚有关的刑事案件在广州3个法院同时开庭审理,18名被告人接受审判。此前,广州市已对涉及的此案的20余人分别作出了党纪政纪处分。 除了让犯罪者受到审判外,可以告慰死者的还有一个结果:因为他的死,唤起人们深入反思我们国家的收容制度,追思收容曾屡屡造成的悲剧,并寻求收容存在的合法性,以期待收容真正回到救济穷苦的应有之意。 其实,收容方面所造成的悲剧,在孙志刚一案中并不是第一次。1998年12月11日,广西初三学生黄钟声与同学一起到南宁观看广西壮族自治区40周年大庆盛况时不幸走失。黄钟声向一交警求助,交警便打电话给“110”。“110”将黄钟声送到派出所,派出所却又把他送到收容遣送站。在收容站,黄钟声遭到多人殴打,并被抢走手表、银链。这次收容导致黄患上创伤性精神病、胸外伤、多根肋骨骨折。 2000年12月,北京警方在石景山区的“金宝酒家”解救了十余名被强迫卖淫的三陪女,其中最小的仅13岁,这些三陪女居然都是酒店老板苗长顺(已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死刑)、耿秀珍夫妇从江苏徐州收容遣送站“采购”来的。徐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发现,徐州市收容站管理相当混乱。 上面这些仅仅是收容造成的悲剧被媒体曝光的极小部分。 收容的法律困境 事实上,尴尬的收容早就偏离了它最初的轨道,在一条错误的路上越走越远。 收容遣送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51年。当时这一制度的对象和后来不同,是针对国民党散兵游勇、妓女、社会无业游民等人群的,政府通过组织其劳动改造,转化为从业人员予以安置。60年代初,大量灾民进入城市,收容成为救济灾民的一项主要任务。从80年代开始,流动人口剧增,开始出现逃避计划生育、乞讨为生、逃婚、逃学、逃债的人。1982年,国务院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将乞讨者和“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落的人”列为收容遣送对象。虽然在城乡二元体制下,这种收容制度起到了管理的功能,并收留流浪者、精神病者,起了一定的福利作用,但也是从这个《办法》开始,收容的救济性就不再成为惟一的目的,因为该《办法》的第一条规定得非常明确,“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特制定本办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强制目的和权力的被滥用,让收容遣送逐渐沦为罪恶滋生的温床,收容失去了救济的本意,变得没了“人情”和“温情”。 从法律上来说,收容也陷入了困境。综观各种收容的规定,最高效力便是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发布的行政法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国务院1991年又发布了《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这些规定里都有限制被收容人员的人身自由的内容。但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规定;《宪法》也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显然,行政法规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没有国家大法依据的收容,显得不“合法”了。 收容与歧视有关 夺走孙志刚生命的除了收容的罪恶以及冷漠、麻木外,还有一个凶手是“歧视”。这种歧视,与地域、与户口有关。户口割裂了农村与城市,农村成了落后贫穷的代名词。“歧视是一种社会心理。在我国,城乡歧视的形成实际上是政策造成的。”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所长石英如是说。 石英认为,虽然歧视在每个社会、每个国家都存在,城乡歧视在中国却有普遍性。城乡户籍制度,造成了不平等。“孙志刚惨剧的发生,和户口歧视有着密切的关系。试想,如果孙是当地人,是一个有着本地口音的‘强者’,他会遭受这样的伤害吗?” 另外,还有暂住证的问题。石英认为,在一些地方,一个暂住证的收费竟在几十元甚至几百元,一个暂住证的费用甚至是一个民工一个月的工资!这样的收费却没有任何理由,惟一可以解释的是公安机关的部门“创收”。 同时,暂住证的意义也遭到了质疑。既然身份证是公民的合法身份证明,为什么还要暂住证?一张暂住纸片承载了多少的无奈!在人们可以自主选择工作、婚姻、生活方式的时代,暂住证竟能成为歧视的合法借口,这太不正常了! 上书全国人大质疑收容 孙志刚的死亡经媒体报道后,不仅引起普通民众的关注,而且在法学界也引起了轩然大波。富有责任感的学者们没有沉默。今年5月14日,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俞江以及其他两位法学博士将一份题目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传真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建议书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第90条第2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他们以自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认为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颁布的至今仍在适用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 但很快又有法学家指出,因为《立法法》没有对违宪审查的时间限定,这一要求审查的建议可能被搁置起来。 5月23日,我国著名法学专家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也参加了进来。这次,他们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 根据《宪法》第41条确认的公民建议权,他们特请全国人大考虑依照宪法授权,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孙志刚遇害一案的经过、当前和未来的调查处理情况以及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进行独立、公正和权威的调查。 因为我国宪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贺卫方等人深知,宪法的此项规定极为特殊,若非“必要”之时,无需启动这一重要程序。但他们也在建议书中指出,因为此事的重大性,特定调查委员会的组织是极为必要的,因为“孙志刚案和类似事例的连续发生,恐怕已不能简单地归罪于恃强凌弱的个人。反省现行制度中可能存在的纵容行凶的漏洞,也并非不是当务之急。孙志刚案曝光以来,连带着对类似事例的关切,民众对当前的收容遣送制度,产生了不少的质疑……公众希望有一个令人信服的调查报告。” 那么,如果一旦接受建议,这个特别调查程序究竟如何调查呢?贺卫方等专家指出,调查委员会主要对下列两个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和研究:有关国家机关调查处理孙志刚案的详细过程和结论;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和可能的制度改革。其中,听证方式不妨发挥作用。 专家们建议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和可能的改革方案,适时地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以及专家的意见。对有关国家机关调查处理孙志刚案的情况,可以在发现疑点时召开听证会,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质询。调查结束以后,调查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调查结果,并向人民群众公开。 让我们怀着对法治、对宪法全面贯彻的期待,共同关注“收容”这个绝不能再忽视的重大问题。本报记者江雪
巨额大奖+情趣笑话 订笑话短信送彩屏手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