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刚案昨日开审 央视邀请法律专家探讨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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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6日10:24 南方都市报 | ||
3月17日,一个叫孙志刚的普通外来工,因为没有带暂住证,在广州被收容,60多个小时之后,非正常死亡。这起发生在普通人身上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反响。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公安部部长周永康,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都先后作出批示,要求依法彻查此案,严惩凶手。《人民日报》、《工人日报》等中央媒体都先后作了报道。昨(6月5日)、今两天,这一案件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天河区法院三个法院同时开庭审理。 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理,再次显示了法律的尊严。但是,我们也应该反思孙志刚案出现的问题,并加以改进解决。 5位法律学者、3位法学博士 建议全国人大调查收容遣送制度 孙志刚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5月23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沈岿等5位法律学者,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就孙志刚案成立特别调查组,同时对收容遣送制度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 在这5位法律学者之前,还有许志永、俞江、滕彪等3位青年法学博士在5月16日,因为孙志刚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建议书,要求对1982年出台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审查。 在这份建议书中,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法学博士)等3位博士提出,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宪法相抵触,建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这项法规进行违宪审查。在采访中,许志永一再向记者强调,他们的这份建议书并不是一份传统意义上的上书。他们是在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法定权利。 许志永:因为上书这个词它是一个比较传统的概念。我们知道法定的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这样的一个审查权力,而我们又作为一个法定的合格的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记者:今天孙志刚案开庭审理,你现在更关心审理结果呢,还是你建议对制度进行违宪审查的结果。 许志永:我其实都关心,但对这样一个个案的话,我的关注程度没有那么强烈,我更关注的是如何能够避免很多的同样的悲剧发生,我们的目的就是说希望能够真正地启动一个审查程序,不只是解决收容遣送办法的问题。 记者: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给你们的反馈是什么? 许志永:目前还没有正式的反馈,我们还在等待之中。 记者:你们为什么要采取这种诉诸舆论的方法? 许志永:我想我们需要一个适当的关注,而且这种关注本身也是有意义的,因为很多人的关注和讨论对于公民权利的意识都是有好处的。 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这么一个规定,公民有提出违宪审查的建议权,你们怎么想到去实践这条法律规定的? 许志永:我们想通过法律的途径来推进中国的法制,我们不希望是一般的一个呼吁,我们认为仅仅停留在那个阶段是不够的,我们努力的方向,应该是从法律的方向去努力。 我们正在走向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正在越来越多地关注公民的权利。整体上来说,这二十几年我们的社会都在不断地进步,法制也是在趋向于完善,所以在这个时候的话,我们能够提出建议,我想这本身就是一个社会进步的表现,这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我们还是有这样的乐观的期望的。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违法违宪审查由3位博士启动 主持人:孙志刚案发生后,这些法律界学者的行动使我们发现,原来宪法和我们普通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运用宪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就此话题,我们还采访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 主持人:3位法学博士和5位法学家曾经以中国公民的名义,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发生在广东的孙志刚案展开调查,目前这一事件的最新进展怎么样? 应松年:这个(就)孙志刚(案)他们这次提出来的违宪违法的这个建议,已经送到了人大常委会,而且据我所了解可能也已经送到了法工委。 主持人:作为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你怎么看待这一事件? 应松年:2000年的《立法法》对违宪违法的问题专门制定了一个违宪违法的审查制度,这个违宪违法的审查制度,通过他们3位博士正式启动起来了,这是第一起。 主持人:我们再来看孙志刚案,你了解的情况是什么样的? 应松年:广东是按照他们一个有关的法规。可以把没有暂住证没有务工证的这样的人,可以把他收容起来。 主持人:孙志刚作为一个有合法身份有正当收入的普通公民,为什么没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又反映出什么问题呢? 应松年:我觉得这确实反映了我们基层的某些执法人员胡作非为,有法不依。就是按照地方性法规来说,这样做也都是完全错误的,关键的问题就是这些执法人员本身的素质水平太低,没有一点民主法制的观念,没有一点法律的观念,没有一点依法行政的观念。 主持人:你认为怎样才能做到依法行政? 应松年:我想这个问题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层面的问题,就是地方性法规在制定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因为立法法这么明确说了,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地方性法规是无权规定的,我想广东省早就应该把这个地方性法规作一个修改,甚至把它废除掉;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是具体的执法人员也要依法行政。 最近新一届政府第一次会议的时候,温家宝总理曾在这个会上有一个讲话,就是政府工作要遵循三项准则:第一项是关于民主科学的决策;第二项就是强调依法行政,其实民主科学的决策,最后也是会落实到依法行政上来的;第三条说的是加强监督,我认为这三条实际上都跟依法行政相联系,总理这个决心非常大。据我所了解的情况,这个阶段以来,对依法行政非常强调。如果我们能够严格依照依法行政来办事,我想像广东这一类的问题是不会发生的,那么我们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就会大大地推进一步,我们公民的权利也会得到很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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