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救助管理站更名挂牌 希望帮受助者重返家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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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2日10:10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下发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昨天起正式施行。上海市救助管理站和15个区县救助管理站也于昨日更名挂牌。 新办法的实施,表明我国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已从强制性的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建立起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有关人士指出,做好这项救助工作,需要政府、社会和家庭共同承担,政府、社会有这个责任,家庭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和赡养责任。 对于新办法的实施,市委、市政府曾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明确提出贯彻新办法既是体现在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的良好形象,也是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适应新形势需要的一次考验,不折不扣地、创造性地做好这项工作。 上海市、区(县)救助管理站将严格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提供食物、住处、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救治、帮助与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的救助。同时,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救助站将根据受助人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受助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基本情况,遵守有关规定。对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将根据规定终止救助。 收容遣送与救助管理的区别 自愿受助、无偿救助是《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体现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与传统收容遣送工作的一个显著区别。过去是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收容并遣送回乡,现在是需流浪乞讨人员请求并表示愿意接受救助时,救助管理站才可以实施救助。“无偿救助”是指救助管理站不得向受助人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以自挣生活费及返家所需费用。这是管理思想和管理方式发生的根本转变,充分体现了政府对保障受助人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 被救助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实施细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这样就可以使真正困难无助的人得到救助,从法规上防止了救助范围的扩大。 救助不是养懒汉 《救助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措施,”是解决其临时性的生活困难,并使其返回家庭或所在单位。在时间上《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了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天。这一临时性救助制度的建立,是根据新的历史条件下流浪乞讨人员的特点,考虑到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避免养懒汉。受助人员不能长期滞留站内,对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要终止救助。 家庭需要尽到抚赡养义务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要坚持政府、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扶贫济困”是政府的责任,也是社会的义务,家庭要履行法律的抚养和赡养义务,不能将责任推向社会、推给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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