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首例非法组织大学生卖血案开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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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2日06:09 都市消费晨报 | ||||
乌鲁木齐首例非法组织卖血案开审 本报记者董妍红 晨报讯:8月8日,首府首例非法组织大学生卖血案在乌鲁木齐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当天,法庭宣布延期宣判。 审理此案的刑庭庭长徐春晓介绍,该案件是首府首例卖血案,在今年5月9日第一次开庭后,法庭曾让公诉方补充侦察。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新《刑法》新增设的罪名之一。 据检方指控,去年12月,有一家公司为完成12个献血指标,就出钱找人顶替。社会青年李成和这家公司接上了头,他的同伙张军负责找了12名在校大学生。“李成找到我,让我找12个人替一家单位献血。献200毫升给200元,而单位出的价是450元。为了赚到钱,我就找了几个以前认识的大学生。”张军在法庭上说。 第二被告李成说:“献血那天,12个学生只验上5个。我们去要钱,那个公司负责此事的人说,完成12个指标才给钱。后来,我们就被抓了,钱也没要上。” 乌市献血办公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有些单位规定给献血职工很丰厚的补助和休假,但个别职工担心献血对身体有害,不愿献血,单位献血指标的完成就成了问题,同时也存在极个别单位为了完成献血指标,找人顶替的现象。人们还应提高提高献血意识。 相关法规 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海鹏律师说:国家在《刑法》中增加《非法组织卖血罪》主要是为了防止危害公共卫生,保证医疗用血安全,也是为了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安全做出的强力保障。 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刑法》第333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据本法第234条规定定罪处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依照处理。 非法组织卖血罪主要表现在,在组织卖血过程中实施策划、指挥、领导作用,并从中牟利。有偿献血的危害表现在,为了牟利有些地方私设采血点,拉拢甚至强迫卖血者,破坏了正常的献血制度,通过血液传播各种疾病,对公共卫生造成危害。 20世纪90年代初,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血头”、“血霸”私自设点,非法偷采血浆;一些地方和血液制品企业擅自在河南设立单采血浆站点,违规操作,大量采集、收购原料血浆,造成艾滋病病毒在有偿献血人群中传播,其中有3000多人口的上蔡县芦岗乡文楼村是疫情较为严重的村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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