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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认为“酒后驾车险”可能属无效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2日17:11 北京晚报

  本报讯 (记者马佳) 是否能够给酒后驾车者提供保险这两天引起了保险行业的一场大讨论。今天上午,记者采访了北京各大保险公司,并采访了事件的“当事方”———天安保险公司。

  上周,有媒体报道,天安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推出了一款“惊世骇俗”的保险产品——“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这是总部设在上海的天安保险公司在沈阳推出的一种车险附加
险,内容为“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的驾驶人饮酒驾车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以及本车乘客遭受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据了解,投保人在投保汽车损失险和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乘客和驾驶人伤害责任险之后,才可投保该险。目前全国已有326辆车投保该险。

  又讯 (记者邱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付立忠认为,首先,保险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具体说是一种合同行为,民事活动必须依法,而酒后驾车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为酒后驾车投保违反了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身就不合法。其次,即使法律没有明令禁止为酒后驾车投保,但依照《民法通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酒后驾车投保对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财产构成了威胁,从目前看,大多数人都反对这种纵容酒后驾车的保险合同,只有个别喜欢喝酒的司机对此持支持态度,应该说这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付立忠认为,这种由保险公司发出的民事合同要约,即使投保人签字,最终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

  付立忠还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交通肇事的司法解释,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又无能力赔偿的肇事司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而保险公司每次事故损失责任的最高赔付限额为25万元人民币,使那些酒后驾车肇事的司机很容易赔付损失,从而逃脱刑事法律的制裁,这变相导致了一些人可以肆无忌惮地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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