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发表意见:此次齐市对日索赔胜算较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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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3日01:14 北京娱乐信报 | ||||
齐齐哈尔“8·4”事件进入诉讼准备阶段。昨晚,记者就齐齐哈尔市政府向日本政府索赔一事采访了北京方元律师事务所康健律师。康律师告诉记者,齐齐哈尔市此次的对日索赔完全有可能成功,因为此次的日军遗留化学武器伤人事件同以往的中国民间索赔有一定区别。 损害结果发生的时间不同 康律师解释,以前的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如“慰安妇事件”或“大屠杀事件”的受害人,都是在战争进行期间所受伤害以及延续至今的伤害,是战争直接发生的损害结果。而此次毒气伤人事件则是在日本投降战争结束以后,日本遗留的化学武器在现在造成的损害结果,二者同为损害,但损害结果发生的时间是不同的。 法律依据充分 根据中日两国均以参加《禁止化学武器国际公约》,以及两国签订的《中日国政府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日本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为销毁在战争期间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提供一切必要的资金、技术、专家、设施及其他资源。而中国政府根据上述文件完全有权利也有义务和责任替受伤的中国公民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齐齐哈尔市政府此次向日本政府提出的四点赔偿意见完全合理,这也是我们国家保护人权、尊重人权的体现。 应要求日本政府公开道歉 康律师认为,齐市政府除了已经提出的四点有关金钱费用的赔偿外,还应该要求日本政府向受害者公开赔礼道歉。而这些要求既可以由双方政府出面协商解决,在协商未果的条件下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康律师还强调,由于芥子毒气具有挥发性,此次的化学毒气泄露事件不仅严重伤害了人的健康,我们也应该考虑其对该市未来是否会造成环境污染。所以,我希望当地有关部门应该就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如果证实确实存在污染,那么应就此损害一定向日本政府提出全面索赔。 信报记者 李佳 新闻链接 康健:参与中国原“慰安妇”案及“劳工对日索赔案”的中方律师,从1995年开始介入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案法律事务。 齐市向日方提出四项索赔 1.承担这次毒气伤害事件的现场清理费用。 2.承担受害人员的医疗费。 3.承担受害人员的精神赔偿费。 4.承担受害人员的误工费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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