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回应不当说法 重申婚检自愿各地不得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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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7日21:33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27日电 针对近日有个别媒体和专家称,婚前医学检查是领取结婚证的必经步骤,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也暂时不会取消,民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27日重申:依据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是否婚检完全自愿,各地不得搞强制。 这位负责人强调,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各地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以外的任何证件和证明材料。 个别媒体和专家近日提出,取消强制婚检与母婴保健法中有关规定相冲突。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婚姻管理处处长肖登峰认为,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母婴保健法第12条确有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2001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婚姻法时也有部门和专家提出把婚检作为婚姻登记的法定程序,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并未采纳这种建议。 “新修订的婚姻法中没有将婚检列为婚姻登记的法律程序。”肖登峰说,“作为配套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是依据婚姻法制定的,是对婚姻登记作出的程序性规定。” “根据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禁止结婚,但目前国家尚未公布禁止结婚的疾病,因此,不应当强制要求当事人婚检。”肖登峰说。 国务院法制部门在修订婚姻登记条例过程中,曾多次召开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政府有关部门及法律专家、医学专家的意见。多数人认为,确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事关重大,关系到成千上万人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基本人权问题。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强制实行婚检,只有俄罗斯规定,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实行免费婚检。 肖登峰表示,婚姻登记条例发布以来,民政部门从未表示要取消婚检。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完全可以自愿到医疗机构去做身体检查。他同时强调:“婚姻登记机关如有违反登记条例的行为,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民政部门也要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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