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就婚姻法征求意见 20条详说离婚分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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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8日01:33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谢德良)为使婚姻法更符合我国国情,更加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国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据北京司法局司法协会负责人司尚贵介绍,如此大规模地在全国范围内利用网络等现代信息手段征集司法解释修改意见,这还是首次。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它对重婚问题、离婚问题、结婚问题、无效婚姻问题、夫妻财产制问题,以及保障老年人权益等问题都作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即将出台的新解释是在修改后的婚姻法基础上,对许多新问题进行补充解释,使婚姻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我国的特定国情。 意见稿重在解决夫妻间的财产纠纷,其中明确规定,一方婚前给付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结婚后一年内起诉要求离婚的,法院判决离婚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给付财物方有无过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接受财物一方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还;双方自愿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属于民事合同,但在离婚后1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法院应予受理;对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就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个人债务主张权利的,不得将共同财产中属于未欠债方的部分用于清偿,但债务人的配偶同意清偿的除外。 据悉,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3年10月5日,提意见的方式可采取书面寄送或者在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发表,书面寄送地址为: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邮政编码100745。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后,于近期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正式公布施行。(详细内容见中国法院网)中国法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