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统一出境游合同 出境游可对购物安排说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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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7日00:37 北京娱乐信报 | |
出境旅游者可以对违反约定的购物安排说不信报记者苏冠名/摄 昨天,北京人出境旅游有了规范的合同文本。此前各旅行社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即将被其取代。按照各旅行社自行拟定的合同,通常规定如果游客未能提前7天通知旅行社而退团,则会被扣掉80%至100%的团费。新文本则规定,出发前8日(含)游客解约的,应当缴纳手续费200元,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市旅游局副局长顾晓园表示,合同范本在公平的前提下,侧重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十一”期间仍以原合同为准 昨天上午,市工商局和市旅游局联合推出《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对出境旅游组团社与旅游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内容,给予了示范标准。 据悉,经过试行,正式的合同文本将在半年之内出台。“十一”期间出境旅游过程中出现纠纷,仍以签订的原合同为准。市旅游局副局长顾晓园表示,目前正值试行阶段,出境游组团社可以自行选择是否采用。但正式合同文本出台后,市旅游局会考虑在出境游组团社中全面实行。 此前,旅行社普遍使用的出境旅游合同,均为自行拟定的格式。部分旅行社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尽可能将自己的权利在格式条款中加以陈述,并减轻自己的责任,使合同本身有失公平,很多消费者认为是霸王条款。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在征求了出境游组团社、专家、消费者协会、“12315”投诉举报中心、律师代表等多方面意见后,制定了这一示范文本。 旅游者享有八项权利义务 “合同范本在公平的前提下,侧重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据顾晓园介绍,合同范本规定了旅游者的八项权利和义务,包括: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人身财产不受侵害权、对旅行社的监督权、如实告知的义务、遵守法律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境外纠纷境内解决的义务。 比如,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行程安排带团到行程国家或地区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约定的购物安排等。旅行社则承担明示合法经营资格的义务、提供消费凭据的义务、收取费用的权利、检查相关资料的权利、临时处置问题的权利等六项权利和六项义务。 投诉纠纷有了官方“说法” 此外,在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的投诉纠纷问题,也终于有了官方的“说法”。 合同中,新文本明确了在出境旅游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各方的责任,内容包括违约责任、补救责任、解约责任、免责条款四部分。“这样对于双方解决纠纷、减少损失起到了一定作用。”市旅游局综合处刘莉莉副处长表示,“比如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扩大损失自行承担,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旅行社表示,像旅行社因特殊情况,确实发生难以让游客坐原定航班、火车时,有些游客故意坚持不乘坐,造成双方损失。按照新合同,游客就无权要求赔偿。 退团违约金大幅减少 “此前一些完全照顾旅行社利益的霸王条款,终于回到了平等的位置。”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按照各旅行社自行拟定的合同,通常规定如果游客未能提前7天通知旅行社而退团,则会被扣掉80%至100%的团费。新文本则规定,出发前8日(含)游客解约的,应当缴纳手续费200元,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 合同示范文本分成“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一般情况下出境旅游各环节所具备的通用内容放在通用条款中,具体旅游团的特定内容放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如旅行者的情况、旅游手续的办理、旅游内容及安排、解决争议方式等,以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 “这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适合。”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不过也有旅行社表示,由于航空公司经常变动航班计划,境外酒店也不能提前确定,所以目前在具体操作上仍有难度。“但对于促进市场规范还是有好处的。” 信报记者 张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