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处不得非法购制婚姻证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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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5日23:4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9月25日电(记者李薇薇、翟伟)根据民政部25日公布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婚姻证件使用单位不得购买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证件。各级民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有购买、使用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证件的,应当予以没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要求,婚姻登记处已将非法购制的婚姻证件颁发给婚姻当 暂行规范同时规定,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刻制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专用印章和钢印为圆形,直径35毫米。(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