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行为已超越国界 中国反腐败工作要对外开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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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3日03:41 北京青年报 | |
10月1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谈判工作特设委员会第七届会议确定和核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草案,并将正式提交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中国代表团认真参加了公约草案的审议和所有谈判工作,对草案形成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前,中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已于9月29日正式生效。 一名联合国官员在接受中国记者采访时曾指出,反腐败本是一个国家的内政,但很多 中国两年前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为了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与世贸规则不适应甚至相冲突的内容,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成本,这项工作至今还在进行当中。事实证明,这样做只会使中国政府管理经济的行为更快地与国际接轨,使中国经济在国际分工与合作中获取更大的收益,我们为此作出的努力是值得的。现在,我们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即必须抓紧时间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优化法治环境,才能在一些关键性的环节上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接轨,充分运用这些条约赋予缔约国的权利,争取更广泛的国际合作,更加有效地打击腐败,追捕逃跑在外的贪官。 中国反腐败的法律要与国际接轨,并不是单方面妥协和“屈服”的结果,而是在反腐败问题上开展国际合作、在全球范围内打击中国的腐败分子的现实需要,是一种双赢、多赢的选择。一个很能说明问题的例子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的规则要求,关于腐败资产的返还,请求国应当向被请求国提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作为请求返还已被被请求国没收资产的条件。但中国没有缺席审判制度,犯罪分子在被引渡回国之前,不能作出终审判决,因此中国在向他国请求返还被转移到该国的腐败资产时,一直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这就需要我们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在适当时候建立起缺席审判制度,以取得直接适用《公约》中相关条款的“资格”。 由于历史的原因,也由于对中国缺乏必要的了解,世界上一些国家对中国的法律有不小的成见,以为中国的司法审判和执法行为都是“政治行为”。出于这样的疑虑,他们担心在与中国进行反腐败国际合作时会受到不应有的干扰,甚至担心中国外逃的腐败犯罪分子被引渡回国后会受到“不公正对待”。对外开放是宣传中国的最好渠道,积极参加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是以实际行动消除外国人成见的最好办法。中国本着积极诚恳、互助互利的原则,大力推进反腐败领域的对外开放,在打击跨国有组织腐败犯罪中勇于承担责任,将向全世界证明,中国实行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依法治国的观念深入人心,反腐败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完全有能力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发挥一个大国应有的重要作用。 相关报道见A1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