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政府公职律师能否坚守公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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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0日17:42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童铁丁 据报道,近日广州市政府职能部门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正式启动,目前已确定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公安局等17家单位为首批试点单位。公职律师以处理本单位相关法律事务为主,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从理论上看,在政府部门设立公职律师无疑将对进一步提高政府法制化管理水平起到积极作用,它可以有效地保证行政决策和管理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减少政府违法,避免决策失误。不过在实施中能否取得预期成效,还有待观察。 首先,在具体操作中,公职律师在职能部门公务员队伍中居于何等位置?目前并没有看到权威部门对各职能部门中公职律师的地位作出明确规定。事实上,如果定位不明,公职律师就可能会沦为部门内的一般办事员,从而大大影响其所代表的法律尊严。司法部门可能规定了公职律师的职责,但由于部门隶属不同,司法机关对其他部门的约束力明显不足。因此可以预料,如果公职律师地位不明,审查和规范功能在职能部门内可能难以得到应有尊重。 其次,公职律师进入职能部门后,当公众利益与部门利益出现冲突时,公职律师应如何处置?目前,有些职能部门利用自身行政资源攫取利益的现象比较严重,从公职律师的天职出发,其本应禀持社会公正,并对职能部门的私利化倾向提出法律意见。然而由于律师在此时兼具公务员身份,其工资福利、升迁等个人利益完全由职能部门所决定,不维护部门利益,律师将很难在单位中立足。这样,在现实的利害关系面前,选择维护部门利益有可能成为一些公职律师的违心之策。而且这种维护因有律师参与,往往会使追求部门利益行径变得更加隐蔽和技术化。 公职律师的公务员管理,目的主要是保持律师队伍的稳定,同时维护政府所代表的公众利益,其制度宗旨是值得肯定的。但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不应有影响律师的天职和削弱律师人格独立的行为。将公职律师划入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其结果可能会使律师成为科层化官僚体制中的一枚棋子,依靠其本人力量,实难以对抗强大的部门权力意志,相反,还可能会沦为部门谋取私利的工具。 要真正兼顾维护职能部门的正当权益及社会公正的双重目的,政府应加强公职律师的专责性功能。比如可以在地方政府中取消相关法制部门,专设公职律师部,加强其权威性,负责职能部门相关法规出台审批工作。律师的晋升与工资根据绩效由政府统一管理。至于职能部门内部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运作,仍主要依靠各部门公开、透明化的办事程序以及完善的外部监督,也依靠本部门内部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和水平的提高。如果只想通过公职律师进入职能部门来达到这一目的,效果恐难如人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