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委员呼吁适当修改交通事故责任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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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4日20:38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 赵磊 傅双琪)出席23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的部分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中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条款有失公平,应当进行适当修改。 根据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如果非机动车一方违反交通规则,而且机动车已经采取了规避措施,机 何椿霖委员认为,笼统地规定由机动车来负责任不利于交通管理的严格执法,如果能够证明责任属于非机动车一方,而且机动车驾驶员已经采取了必要的规避措施,应当减轻或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王梦奎委员说,制订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目的,一方面要有利于对驾驶员的严格管理,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另一方面也要有利于形成全体公民遵守交通规则、适应现代社会的局面。不首先区分是非责任就规定某一方的责任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不能用同情代替法律。郭树言委员说,在很多地方交通法规管不了非机动车和行人,主要是约束太松造成的。他建议不要把责任一巴掌全打在机动车上,应当由责任方负责比较合理,文字表述上可以修改为,“一般由机动车负责”。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大代表刘道明认为,在经济处罚上可以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多一些,但在事故责任的划分上应当平等,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有失公平。近年来,在道路交通管理中车与人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各界对非机动车和行人违章造成的交通事故应如何处理一直存在争议。 1998年辽宁沈阳做出规定,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行人违章而司机没有违章,则司机不负任何责任。近些年来,不少城市纷纷效仿这种做法,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争议。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前两次对草案讨论的过程中,一些委员提出,行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但是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害的通常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因此应当区分机动车之间相撞与机动车撞人之间的不同赔偿原则。 2003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草案把此项条款修改为目前的条款,本次会议是第四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进行审议。(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