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谁有权让“贪官”公开忏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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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6日17:36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许斌 据《检察日报》报道,安徽省最近组织近千名厅处级干部听取6名贪官的公开忏悔,听完报告的干部们说,此举强化了他们的理想信念。 暂且不说通过强化理想信念是否就能保证官员的廉洁,笔者要问的是,谁有权要求贪 可能在有关组织者的眼中,这些贪官都是戴罪之人,让他们来配合工作是天经地义的。贪官们确实曾利用手中的权力做了对不起人民的事情,他们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但他们依然是中国公民,在接受惩罚的同时,他们的合法权利依然受到保护。法律规定他们必须做这样的公开忏悔吗?有关组织者何以能逾越法律组织这样的活动呢? 不是说有关部门不可以组织类似活动,关键在组织类似活动前,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充分尊重政法机关的相关规章制度。也就是说,这样将在押犯人带出来在公开场合忏悔首先应该是为相关的法律规章所许可的,其次必须给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当事人所以这样做,要么是本人自愿,要么是有关部门能提供足以令当事人满意的回报,而这种回报可行与否还要看是否符合政法机关的相关制度。可以说,在协商类似事宜时,双方处于对等的地位,任何一方,当然主要是活动组织者并不具有强制性的权力。如果当事人拒绝做这样的公开忏悔,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报复措施。 不是说强制性要求这6名贪官做一次公开忏悔就会产生多么严重的后果,关键是党政部门手中握有权力,如果不能模范守法,就很可能做出违法违规之举,给他人造成伤害。 人们常说,凡是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事情,公民都可以做,那么反过来说,不是法律明令许可的事,无论有如何冠冕堂皇的理由,党政机关都不能盲目去做。即使出于各种考虑要做,首先也要问一问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可以在法律框架内争取更好的方式,如果不能就不能做,运用手中的权力强行达到目的是绝对不可行的。这样做的结果是公开忏悔大会可能开不成了,但得到保护的何止这6名贪官作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