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超然于法外的民意不可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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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9日11:12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作者:曹保印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一份有3671人签名的请求书,请求二审法院给“嘉兴4·3凶杀案”主犯周一超重新生活的机会。(据10月28日《江南时报》报道)周一超杀人案发生后,包括 一些法学家在内的民众,纷纷对《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提出质疑,认为全国乙肝病毒携带者占总人口的近10%,而“小三阳”只能通过血液、性激素和母婴进行传播,与日常工作和生活接触无碍,因而把“小三阳”患者排除在正常择业范围外不合理、不合法。 对这些质疑,笔者深以为然,但如果就此认为周一超杀人事出有因,应被减轻刑罚,却难以苟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固然有不公正之处,可这并不能成为周一超杀人的理由。作为一名大学生,周一超不可能不知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道理。尽管周一超值得同情,但同情代替不了法律,否则,法律就不成其为法律,秩序也就可以任意被破坏和践踏了。 从另一方面说,那位被杀死的经办人何罪之有?她只不过是在忠实执行政府制定的工作标准。如果服从民意,那么,将置被杀者的死于何地?又将置法律与秩序于何地? 笔者希望,对周一超的二审判决,应本着惟事实是从、惟法是从的原则,决不能因民意的压力而有所屈从。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法律至高无上的神圣。否则,就既是对被杀者的不公,又是对法律和社会秩序的破坏和扭曲。也许周一超的死更能激起人们对某些不公平、不公正制度的质疑,由此形成的思想潮流,岂不比用超然于法外的民意救活个体周一超更有价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