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政府公共服务也应“按质论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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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0日17:10 中国青年报 | |
作者:刘以宾 据报道:《四川省救助管理工作暂行规范》近日正式出台。《规范》中“符合条件的被盗者也可获救助”的规定令笔者颇感兴趣,因为它似乎在表达一种新的思想和理念: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其质量也应受到纳税人评价。而一旦认定质量低下甚至有“假冒伪劣”成分,纳税人也可获得某种补偿甚至主动进行索赔。 根据经济学家、改革家们的主张,我们的政府也应逐步完成从“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所谓“公共服务型政府”,其主要责任和义务是把财政收入转化为公共产品并提供给全体公民。换言之,纳税人纳税的真实意义及动力,正是试图向政府“购买”他们必需的这种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包含的东西很多,但其核心内容用“安全”与“秩序”四个字便可概括。 在百姓对公共产品使用价值的期望和需求中,“安全”也许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整体上的国家安全当然十分重要,但在和平环境下,公民对个人生命、财产不受侵犯和剥夺更为关注。而要实现安全,只能依赖于政府。稍加留意便不难发现:不同地区的治安水平、安全环境有着明显差别乃至天壤之别。虽然在客观上,安全环境与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文明程度、历史传承等因素有关,但更与地方政府向人民提供的这类公共产品的质量有关。 就像企业生产商品,假如为了降低成本、牟取暴利而故意使用劣质材料甚至掺杂使假,其产品质量当然会存在严重问题,不仅会形成不公平交易,甚至会给使用它的消费者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尽管盗窃案件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突发性,但假如某个地方盗贼猖獗甚至近乎处于无政府状态,因此闹得人心惶惶并严重降低生活质量,纳税人用于购买“安全”这种公共产品的支付,与政府之间实质上也构成一种不公平“交易”,他们当然有理由评价公共产品的质量。作为受害者个人,自然也有理由像受到劣质消费品伤害而获得厂商主动赔偿或有权索赔那样,获得政府一定量的经济补偿甚至主动索取合理的赔偿。 值得一说的是:消费者对于普通商品,拥有充分的“货比三家”的机会、选择的自由以及不购买的自由,而在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面前,却根本没有选择的自由以及决定不予“购买”的可能。正因如此,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政府在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时,只能坚持优质而别无选择。 不必讳言,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公共产品的“质量意识”是相当薄弱的。包括财政支付能力、人力、物力、精力等在内的政府资源毕竟是有限的,既然把主要精力用于抓G DP增长、主要人力用于干预经济活动甚至直接参与经济活动、主要财力用于投资形象工程,当然就会疏于“安全”、“秩序”这类公共产品的生产和质量保证。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除了由计划经济年代带来的政府行为惯性和体制性因素以外,公民无权对公共产品进行质量评价、或者没有评价的意识,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当然,根本还是民主制度建设以及真正解决政府执政为民的问题。公民对政府工作进行整体评价的权力应真正落实,这样才能有对于“安全”以及“秩序”这类公共产品质量予以评价的机会。以此,促使政府的价值取向、工作的着力点以及行为方式,从“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