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报:令人回味的“公开谴责”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2日18:48 市场报 | |
作者:钱夙伟 深圳市国资管理部门日前对深圳石化集团原总经理陈涌庆进行公开谴责,指其在任期间经营决策存在重大失误。对企业负责人的“重大失误”,此前好像从没有听说管理部门有过“公开谴责”。这种公开化、透明化的举措,将使企业负责人置于更有效的监管之下,令人耳目一新,无疑是民主管理的一大进步。 但是对陈涌庆的“公开谴责”,却又颇多令人回味之处。 其一,根据陈涌庆的离任审计报告,陈1990年上任,到2001年离任时,这家被列为深圳市重点扶持和培育的超百亿集团的上市公司,已经累计巨额亏损,陷入严重的经营危机。国资管理部门认为陈涌庆作为集团的第一负责人,对公司巨额亏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巨额亏损显然是在陈涌庆大权独揽的十余年间累积而成,那么,国资管理部门难道是直到离任审计时才最终发现?而且,直到离任后2年多才给予的“公开谴责”,更让人有姗姗来迟之感。 其二,国资管理部门还指出,“更为严重的是,陈涌庆长期隐瞒集团经营状况,使企业积重难返,也使产权单位失去了挽救石化集团的时机。”因此,除“公开谴责”,“还保留进一步追究其经营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权利”。但是,陈“长期隐瞒”何以能得逞?并且造成了如此严重的恶果?显然,这中间更暴露出监管的乏力。而且,既然存在“经营责任和法律责任”,这“公开谴责”也就让人有隔靴搔痒之憾。一则其“经营责任”和严重违规行为且已查实,何不依有关规定予以惩处?二则涉及“法律责任”,更应按司法程序由司法部门立案查处。只是不痛不痒地“保留进一步追究其经营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权利”,很可能会不了了之,不仅起不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反而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显然,从“公开谴责”中,我们看到了对企业负责人的监管正在加强,但同时也反映出在监管上仍然存在的滞后、被动和缺乏有效性。其实,除了国资管理部门,企业的上级领导以及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对企业负责人的监管也同样存在着类似问题。 令人欣慰的是,深圳市已正式颁布实施《深圳市国有企业领导人经营决策行为十条禁令》,明令国企领导有乱担保、虚报利润、作假账等行为、违反十条禁令之一的最后审批人和主要责任人,一律给予免职处理,在免职之后由纪检执法机关对其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处理。违反禁令被免职人员今后不得在国有企业领导层任职。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监管,禁令固然十分需要,但是有关部门的监管措施更须配套,要切实做到企业负责人一旦违禁,及时查处。只有如此,这十条禁令才有望真正落到实处。才会促使企业负责人在其任上时如履薄冰、认真负责地用好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