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独公投”违反国际法 民族分离问题属内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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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5日11:00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1月25日电 针对台湾提出的“公投制宪”措施,香港的《文汇报》在24日发表署名华青的评论文章中指出,“台独公投”违反国际法。文章同时强调,“民族分离”问题属于一国的内政,国家有权针对“民族分离”采取一切必要的方式。 文章指出,“民族自决权”原则成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迄今为止,所有包含“民族自决权”规定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都不存在“分离权”的问题;而且,1960年的“给 文章说,国际法不支持“分离权”,根本原因是“分离”与联合国的宗旨和目的相违背,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相对立。 文章同时指出,在主权国家中国的领土台湾,陈水扁和台湾当局鼓噪由台湾“住民”“公投”决定台湾前途,即推动“民族分离”,不可能符合任何国际法的人权原理。 文章指出,对于“台湾前途公投”,台湾分裂势力最希望能给予其支持的是美国。但美国独立建国后,对国家领土问题,一直毫不含糊地排斥和反对本国内部的“民主自决”。美国内部的南北战争,正是由南部诸州通过“民主自决”独立建国而点燃导火索。林肯的威望之所以在美国历届总统中名列第一,即因其在南北战争中,不惜流血牺牲维护了统一。 文章说,世界上无论什么国家,都是国家的整体利益高于国家局部地区的利益。“民族分离”问题属于一国的内政,国家有权针对“民族分离”采取一切必要的方式。这无论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都是天经地义的。1979年通过、1997年第五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总则第13条和分则第102、103、104条中明文规定,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文章在最后强调说,毫不例外,如果在中国的领土台湾地区出现“民族分离”问题,中国政府有权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方式予以解决。 相关专题:关注台湾“公投制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