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私渡女被溺毙案蛇头被判死刑竟无悔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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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10:41 深圳商报 | |
【据新华社台北11月25日电】11月25日,台湾苗栗“地方法院”对“8·26”大陆私渡女子被溺毙案作出宣判,四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以及有期徒刑2至3年。 吸引岛内众多媒体关注 25日上午的宣判吸引了岛内众多媒体的关注,早早守侯在法庭内。上午10时,苗栗“ 该“法院”提供的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为:叶天胜、曾炯铭2003年8月12日下午驾驶舢板接载私渡大陆女子15人非法进入台湾地区,当日深夜登岸时被台有关方面逮捕。两人后被具保在外,其间与王中兴、柯清松及一不明男子再度于8月26日犯案。 判决书指出,王中兴强推大陆女子下海,造成多人死亡的重大悲剧,手段残暴毫无人性,决定判处死刑。 王中兴否认犯罪毫无悔意 王中兴在聆听宣判后,在法庭上大喊“冤枉”、“不公”,其它三人则沉默不语。“审判长”陈鸿斌事后表示,包括大陆女子、海巡人员都证称王中兴有连续杀人,但王中兴从头到尾都否认有推或拉大陆女子入海,毫无悔意。据悉,“合议庭”历经7次交付诘问,还仔细测量海水的深度才确认王中兴和柯清松的犯刑。 从10月28日苗栗“地方法院”就开始开庭,采连续密集式的集中审理和交叉诘问,中间也带相关关系人回到出事地点仿真事发当时的情况,全案于11月2日审理完毕。 柯清松由死刑改判无期 全案中变化较大的在于原本被求处死刑的柯清松,在开庭审理最后一天“良心发现”,自动供出被告王中兴将大陆女子推入海中之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台湾检方曾提出将被告柯清松死刑的求处改为15年有期徒刑。苗栗“地方法院”“审判长”陈鸿斌就此作了说明:柯清松主动供出王中兴部分犯罪事实,并认定其犯罪情节不若王中兴严重,可减低量刑;但在关于自己的犯罪事实部分并未坦承犯行,检方求处15年徒刑过轻,最终决定判处无期徒刑。 案情回放 8月26日凌晨,叶天胜、曾炯铭和王中兴、柯清松分别驾驶1艘舢板出海接载私渡大陆女子26人进入台湾地区。当日清晨,2艘舢板被台有关方面发现后疾驶逃窜,叶天胜、曾炯铭在逃逸中命船上13名大陆女子跳水逃逸,所幸当时的水域很浅,所有人安全上岸。 王中兴、柯清松在驾驶舢板逃逸中,还未达到岸边浅水区域,在明知水深不明、水温不高,且多数私渡女子出海已2天,晕船呕吐、体力虚弱等情况下,为减轻舢板重量加速逃逸竟吓使大陆女子跳海。当时,大陆女子着稍有迟疑,两人即分别以手推拉或碰触肢体之方式,促使其跳海,王中兴甚至还抓住大陆女子的头发及身体部位,将其强行推入海中。结果,造成6名大陆女子溺毙。 相关专题:大陆女子私渡赴台被蛇头推入大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