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人家的拆迁不仅意味着一次房屋的等价交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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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8日09:54 新民周刊 | |
特约撰稿/童大焕 近几年各地层出不穷、愈演愈烈的野蛮征地、拆迁甚至暴力征地、拆迁,通过血和泪的呼唤,相关的法律法规有的开始变动。其中之一是:针对目前城市房屋拆迁中因价格而引发的问题,12月4日建设部出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规定,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意见规定,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由原估价机构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对于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有关部门将予以严厉处罚。该意见将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从这里,至少在形式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站在了平等协商的地位上。这是个进步。但很显然,这样的平等地位仍然是部门规章层面上的。但诚如马少华先生所说的那样,一个人安居的权利、在家中感到安全而不受任何侵犯(包括暴力拆迁等)的权利,既是财产的权利更是人身安全的权利。“像人民的住宅权利这样的基本权利,是应该靠‘平易之法’——宪法、基本法来保护的,就像人民的生命财产是靠宪法、民法和刑法保护的一样,而不能靠专设法规和专项政策。没有这些政策法规,一个人安睡于家中,至少应该是安全的。一个人迁出自己的住宅,应该是一般性质的谈判和诉讼的结果,无论对方是政府还是开发商。人民获得这些权利,应该是一般诉讼的结果,而不应该是上访的结果,更不应该是自焚的结果。” 当然,这样的权利法定,我们期待着在未来的宪政和立法运动中不断加以解决,今天哪怕是点滴的进步仍然值得喝采。 回过头来看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我们说,比以前有明显进步了,但是进步得还不够。因为我想起了一位作者提到的德国社会学家齐美尔先生的重要观点:以货币为代表的市场经济中,货币成为影响社会生活和社会交往的统治者,一切以道德、伦理、文化为基础的因素都将遭到排斥。他因此尖锐地指出,货币与卖淫本质是同样的东西,因为两者在社会交换过程中完全表现为物与物交易,而不涉及感情、文化等因素。 具体到房屋来说,一户人家的拆迁,不仅仅意味着一次房屋的等价交换,而且可能意味着生活方式、工作方式的重大改变,同时也意味着他们传给子孙后代的遗产的重大改变——谁能否认,一个在北京城闹市中心居住的人,一旦被迫搬迁到城郊接合部或者别的地方,他的生活、工作方式必将大大改变,他留给子孙后代的遗产,也可能意味着大大缩水。生活方式的改变这里姑且不论,只说说工作方式的改变。也许他原来只需要走路或者骑车上下班,可是现在却必须坐公交车、城铁甚至打的上下班,或者他现在的工作报酬还不够支付他的上下班车费,这样他甚至有可能因此失去工作,失去赖以养家糊口的东西,甚至因此失去生活的意义和乐趣。要是在原住房,再不济也许他还可以凭居闹市开一间小卖部,哪怕摆一个流动地摊。一间房屋有一间房屋的历史、文化、时间传承,以及它的未来,一间房屋有一间房屋的“社会关系网络”,但是随着拆迁的到来,这一切都随之消失,时间停止了,它的未来也没有了。而人们所获得的赔偿,只是这间房子这个特殊时刻的货币价值! 也就是说,这样的房屋估价,只考虑到房屋本身显性的货币价值,丝毫没有考虑房屋的隐性价值即附着在房屋之上的有关地段、区域、历史、文化等各种附加值。农民的土地性质和城市的房屋完全一样,只不过其物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已。 尤其是被拆迁人面对的往往是政府,是政府的整体城市规划,在这样的规划面前,任何个人的力量都是渺小的,相应的补偿就更应该充分、到位。这样的补偿,不仅应该有土地、房屋显性价值的补偿,还应该有土地、房屋隐性价值即附加值的补偿,此外,还有土地、房屋出让者因为服从国家力量被动出让的精神补偿。 这不是“人心不足”、不是“得寸进尺”好了还想好的问题,这是公民的“应得权利”问题。国际投资保护用的是“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这样的字眼,中国作为对世界、对全人类负责任的大国,自然也理当如此。充分、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应该是国家法定的义务、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声明:《新民周刊》授权新浪网独家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