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待完善 补上“风险投资”内容有必要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09:12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风险投资对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虽然近年来我国也颁布过有关风险投资方面的文件,但并未确立风险投资机构的法律地位,因此风险投资的政策在实施中常遇到操作上的困境。日前,市人大一行对本市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关情况进行了视察,有关专家提出,该法颁布至今已有10年,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发生了巨大变化,极有必要在《科技进步法》的修改中增加有关风险投资的内容,确立其法律地位。

  专家在修改意见中,还特别提到关于科技信息资源共享问题。科技信息资源和科技设施是重要的创新资源,包括科研立项信息、科研成果基本信息,以及科研仪器、设备和试验数据等。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研究机构和大学都购置了不少先进的科研设施,取得了较多科学数据,但由于体制的分割,科研设施和设备重复建设和购置十分普遍。为了提高科技创新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科技创新的成本,建议在《科技进步法》中明确规定,由国家财政科技资金形成的科研设施和信息,在不影响科研任务、不侵犯

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应提供社会,以补贴、付费等多种方式实施共享。

  记者任春(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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