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刘涌案再审和判决的意义(全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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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2日12:10 中国新闻网 | |
12月22日上午,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案做出了判决,判处刘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对刘涌案的再审和判决,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打黑除恶斗争的关注。 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演播室请到两位嘉宾一起来探讨一下这个话题。一位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韩玉胜教授,一位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王大伟教授。 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是最后判处刘涌死刑,判处死刑的依据是什么? 韩玉胜:刘涌他犯的不是一个罪,而是在我们《刑法》中称为数罪,犯了多种罪。多种罪当中其中有两个罪会涉及死刑问题,一个是故意杀人的这种案子,故意杀人咱们都知道,杀人案件最高刑是死刑,另外一个就是因为致人重伤导致残疾,这种情况在《刑法》当中规定也有死刑。 主持人:这两个罪名规定都是有死刑的。 韩玉胜:对。 主持人:我们回顾一下刘涌这个案件,它是经过了一审二审,在我们印象中,二审一般等于这个案子已经了解了,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刘涌案件,这次再审再次开庭的依据是什么呢? 韩玉胜:按照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有可能在三种情况下发生,一个就是当时人他的法庭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如果提出申诉,申诉本身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但是如果申诉确实有理由,有可能启动再审程序。第二种就是检察机关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抗诉之后,人民法院如果接受了这种抗诉,他可能启动再审程序,第三种就是法院自己,最高法院对于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实有必要的话,也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主持人:这次刘涌被判处死刑,这个判决结果出来之后,他还能不能再继续上诉,再审再进行审判? 韩玉胜:按照我们国家整个的审判刑事案件的程序来看,他一个刑事案件的判决生效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一审法院做出判决之后,在上诉期内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上诉期满判决生效。 主持人:就是一审就可以结案了。 韩玉胜:对,第二种情况就是在一审判决做出之后,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这时候就应该进入到二审。二审的判决裁定做出就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就是生效的判决裁定。 主持人:我们比较多见的就是二审结案。 韩玉胜:对,这是最常见的一种,第三种就是由最高法院直接审理的案件,一审的判决就是生效的判决,所以刘涌不可能再上诉了。 主持人:就是一锤定音了,就是最后的判决。 韩玉胜:对。 主持人:这次各大媒体,我记得在刘涌再审开庭的那一天,在报道当中都用到了一个词,说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刘涌案,这个提审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 韩玉胜:我想提审我们从这个提审这两个字看来,提审是上对下,因为这个案件的一审是由中级法院做出的,二审的判决是由高级法院做出的,最高法院它是国家最高的一个审判机关,它对于下级各级的审判机关的案件,都是提审提上来再审。 主持人:经过公诉机关的调查,刘涌涉嫌的最早犯罪事实是在1989年,而在2000年7月被拘留。 主持人:从刚才的这个短片中韩教授我们看到,刘涌最早的犯罪事实其实在1989年,但是公诉机关最后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初步形成却是在1995年,这中间就有一个时间差,我们应该怎么样来理解这个时间上的差异? 韩玉设:起诉中用的这个词,我觉得是非常准确的一个词,它叫做“在1995年初步形成”。初步形成意味着它还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来看,在原来的《刑法》当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没有规定的,1997年修订《刑法》,在1997年修订以后《刑法》当中,增加了一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这种犯罪按照我们国家对于《刑法》效力的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如果发生在一个法律规定之前,对他没有束拘力,在他之后就要适用。而刘涌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实际上是延续的,一直到他被拘留之前,在这一段时间,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所以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对他追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这样一种犯罪事实,我觉得完全符合客观实际的。 主持人:王教授,我们怎么认定一种犯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王大伟:我们国家《刑法》第294条有一个罪名,叫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里面有四个标准,一个标准是它有稳定的组织人数众多,比如说它有一个等级结构,上面有领导,底下有骨干层层不同级别的打手。第二个它要有经济势力,第三个它用了暴力胁迫等一些手段,最后一点就是包庇纵容,受到某些机关的包庇和纵容,就是形成一种收受贿赂的网络,同时它可以垄断一些行业,具备这四个条件,我们就可以认定它为294条。 主持人:在我们印象当中,黑社会以前似乎是离我们很远的一种东西,就是在西方的一些国家当中才有黑社会犯罪,有老大,拿着大哥大指挥一帮小喽罗到处去欺行霸市?打打杀杀的,但是现在在我们《刑法》的罪名当中也设了这样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名,在《刑法》当中设这样一个罪名,它的目的是什么? 韩玉胜:我想我们看到的我们国家规定的罪名,和国外是有差别的,我们把它称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是说它还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严格意义上一种黑社会组织,像国外有很多国家确实有这种黑社会组织已经形成了规模,像欧美一些国家,像近邻的日本,都有一些黑社会组织存在,我们国家之所以要在《刑法》中规定,要惩治这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因为这种犯罪对社会治安的危害极大,它使人民对于国家的一种秩序产生一种不安全感,会对人民心理上造成严重的影响,我们现在正在搞这种经济建设,而这种心理上的不安定必然影响我们去参与这种经济建设,所以在《刑法》中规定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给予严厉程序,不论是从立法来讲,从司法来讲,还是从民意来讲,都是完全必要的。 主持人: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全国公安机关近年来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而且取得了不错的结果。我们下面通过一个短片来回顾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主持人:王教授应该说通过近两三年以来我们这种持续不断的打击,黑社会黑恶势力遭到了重创,是不是意味着这样一种犯罪形势就已经被根除了。 王大伟:这句话整个来说还是为时过早,因为我们国家黑恶势力的形成它是有一定阶段的,就是说近20年来整个犯罪形势在一开始是呈上升趋势的,整个现在犯罪迅速上升的形势已经得到遏制,但是整体回落还是需要时间的,这里面黑恶势力也是占有一定比重的。因此我们说,坚持严打这个方针不动摇,恐怕整体的回落我们还是需要一定时间的。 主持人: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对刘涌案的再审和判决,对全国的打黑除恶斗争有什么样的意义? 王大伟:这个意义是非常巨大的,可以说这些年一批犯罪分子被打掉,黑恶势力被打掉了,但是我们前面的路程还是很长的,我们说我们的方针,第一不允许我们国内黑恶势力发展做大,第三不允许国外的黑恶势力进入我们国内渗透,所以这一场斗争还是长期的严峻。 主持人:好,谢谢二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刘涌案再次审理并做出判决,应该说在司法程序上这个案件已经划上了一个句号,但是本案带给我们的思考还远远没有结束,彻底根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斗争还远远没有结束,各级司法机关依然要常抓不懈,把这场斗争继续进行下去。(来源:央视国际) 相关专题:沈阳刘涌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