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日报:最高人民法院改判刘涌死刑 当日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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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3日09:32 天津日报 | |
刘涌,原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自1995年以来,先后勾结被告人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等人为骨干成员,组成基本固定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非法持有枪支和管制刀具等作案工具,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聚敛钱财,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以商养黑,大肆进行欺行霸市、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刘涌一案曾经过两次判决,2002年4月17日,刘涌及其手下宋健飞等人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1年零4个月后的2003年8月11日,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据新华社辽宁锦州12月22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22日上午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经再审后作出判决,判处刘涌死刑。宣判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当日对刘涌执行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二审判决中对再审被告人刘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及决定执行的刑罚部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原二审对刘涌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判处的刑罚;对刘涌被判处的各罪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再审被告人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敛的全部财物及其收益,依法追缴;供其犯罪使用的工具,予以没收。 相关专题:沈阳刘涌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