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设立民工工资储备金 保障民工工资及时兑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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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4日10:56 新华网 | |
新华网重庆12月24日电(张治中)重庆江津市为保障其境内建筑施工企业民工工资的及时兑现,日前出台了民工工资储备金制度。 这一制度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总造价的2%提取民工工资储备金,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提取的民工工资储备金存入银行专门为其设立的工资储备金专户,经江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资储备金到帐证明后,市建委才能为 江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科科长何平洋告诉记者,一旦建筑施工企业出现工资支付困难,不能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民工工资的情况,劳动保障部门经核实无误后,可直接动用工资储备金支付民工工资。工程竣工备案后,企业如无拖欠工资的情况,可向市劳动保障局写出书面报告,市劳动保障局经核实无误后,通知银行将其工资储备金的本金和利息如数返还。 据何平洋介绍,目前江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经制订了民工工资储备金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这一制度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试行。他还说,由于民工工资储备金2%的计提比例偏小,民工工资如果数额较大,将无法足额保证,因此在明年试行的过程中,还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这一比例。 据悉,在设立民工工资储备金的同时,江津市还建立了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记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一年内凡因拖欠民工工资被两次记录在案的建筑企业,建设部门将取消其招标和投标资格直至改正为止。(完)(来源:新华网) 相关专题:劳务企业欠付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