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辜受害人可获赔偿 高法公布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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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0日02:45 重庆晨报 | |
据新华社北京29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29日上午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操作标准上的法律空白将被填补。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制定这个司法解释依据的司法价值理念是:让无辜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司法救济;让无视他人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侵权人承担责任和风险。 取钱遇劫可向银行索赔 近年来,由于有些经营者在安全保障上存在问题,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出现了犯罪分子在酒店、银行等经营场所杀人越货的事件。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害时,如果凶手逃逸,往往无处索赔,这次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这种现象的发生。司法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校内受伤学校有责 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见义勇为者可请求补偿 解释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死亡赔偿金增加一倍多 过去由于死亡赔偿标准偏低,许多人担心会诱发非道德行为,例如,对交通肇事受害人不予积极抢救反而故意拖延致其死亡。 解释规定,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另外,赔偿年限由过去的10年提高为20年,比过去延长1倍,实际赔偿额则超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金的1倍多。 相关专题:最高法公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