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新探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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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0日14:2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作者:王娇萍 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并不是一件新鲜事。因为无论是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等特征可以明确地界定农民工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还是为了实现中国工会“哪里有职工,哪里就有工会组织”的目标,都意味着在农民工中建立工会组织,并表达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工会履行职责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这个意义上,湖南湘潭金桥置业集团4000多名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由工会代表农民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似乎算不上新闻。然而,如果将其置于以欠薪为代表的农民工权益保障脆弱的现实背景下,特别是农民工维权代表普遍缺位的现状中,这无疑有着强烈的指导意义。 应该说,对于解决欠薪问题、对于维护农民工权益,我们从未像今天这样关注。而且,从传媒高频的报道中可以看到,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职能部门到相关组织、单位,都已行动起来,举措连连,建立清欠绿色通道、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下发各种红头文件等等,所有这些努力和措施,在让农民工得到应得的物质报酬的同时,也催发和复苏了他们的尊严感和权利意识。 但同时我们不得不遗憾地注意到,在这场轰轰烈烈的农民工维权工作中,不缺政府的支持乃至干预,不缺社会的关注和声援,也不缺法律的依据和文件的力量,惟独缺少农民工在维权上的自主性,也就是作为维权主体的农民工,缺乏维权的知识、维权的信心和维权的“主心骨”。而这又在很大程度上致使农民工欠薪事件屡屡发生、农民工维权处于被动。 因而,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由工会担当农民工的维权代表,向农民工宣扬法律知识,增强维权信心,找准维权方式和手段,无疑是实现对农民工权益保障根本性、制度性维护的必然选择。事实早已证明,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促使劳动力市场走向均衡不可缺少的协调环节,工会能有效改变农民工自发维权不力的状况。 还是这条消息报道的,金桥置业集团4000多名农民工加入工会后,工会主席马上代表农民工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明确规定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更值得注意的,是以高得票率当选工会副主席的泥工杜泽良的一席话:“我们农民工现在不要再瞧不起自己了,作为工友自己选出的工会代表,我有责任为农民工的合法权利跟老板协商,(问题)解决不了还会代表大家找上级有关部门说理。” 从这些洋溢着责任和自信的朴实话语中,我们丝毫感受不到以往概念中农民工弱势、边缘、盲动、无奈的形象,他们已经昂首挺立。在这个意义上,建立工会组织、签订集体合同对农民工的意义远远在于保证他们按月足额领取工资之上。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