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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乾遗孀败诉始末(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1日11:01 新民周刊


萧乾身后难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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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陆幸生(记者)

  萧乾身后难清静。2003年11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萧乾墓地铜像案”。12月12日,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称:对文洁若要求陈明远返还20万元铜像制作费的诉讼要求本院不予支持;对文洁若要求陈明远返还照片39张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文洁若负担5460元(已交纳),由陈明远负担50元,
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媒体消息报道的题目简单明了:萧乾遗孀一审败诉。

  2003年3月,上海滨海古园派员3人驾驶别克专车,从北京接萧乾骨灰到上海。3月28日,这是上海滨海古园原定举行萧乾先生骨灰安葬仪式的日子,但是这个仪式没有能够举行。现在时间过去了10个月,萧乾先生的骨灰依然没有入土。

  合同之辩

  76岁的文洁若女士是已故著名作家萧乾的夫人,原人民文学出版社编审。陈明远为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在职研究员。这场文、陈之间的诉讼,先后开庭3次。第一次,案由是“返还财务纠纷”,2003年6月17日在北京朝阳区大屯派出法庭开庭。因陈明远提出“管辖异议”,此次开庭后即休庭。陈明远的“管辖异议”成立,2003年9月11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法庭认为需要调查和继续取证再次休庭。第三次,即11月28日的开庭,案由改为“委托合同纠纷”。庭审时间从上午9时直至下午4时,方才闭庭。

  在第二次开庭的时候,文洁若的律师代为宣读起诉书,诉讼要求为4项:1,返还20万元铜像赞助款;2,返还照片39张、名人书信9封、《冰心全集》8本;3,返还6万元的发票和墓穴;4,承担本案诉讼费。

  起诉书中这样表述此件诉讼的缘起: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以上海滨海古园代理人的身份向原告提出,在古园为原告亡夫萧乾先生建造墓穴和铜像需要100万元,让原告自己出26万元,其他由他募捐,原告信以为真,随即取款交给被告26万元人民币现金,并留下收条一张。此外原告还以修建铜像需要照片参考为由,从原告处取走照片44张,名人信件9封,冰心书籍一套,也留有借条一张。被告还要原告捐赠遗物以减少费用。但原告到滨海古园后了解到,修建名人萧乾先生的墓穴和铜像并不要求出费用,更不要求募捐和赞助。

  在法庭上,陈明远作“第一次答辩”。“我本来不认识文洁若”。2002年9月,文洁若通过吴祖光先生的女儿吴霜主动找到他,请求他帮助在上海建立萧乾全身铜像及墓地。吴霜的证词如是说:2002年秋文洁若女士给我打电话,要求帮助她搞“萧乾纪念活动”。因为我母亲新凤霞去世后,陈明远先生曾很热心并很成功地办过相关的几次纪念活动,所以便自然地向文洁若女士介绍了陈明远先生,并给了她陈的电话。

  当年的11月6日,文洁若亲笔签立“全权委托书”,由陈明远全权处理购置墓穴及制作全身青铜像事宜,将募捐来的26万元交于陈明远,委托他“办理财务手续”,其中的6万元用于购买墓地,20万元用于制作青铜像。经联系和落实,上海沃而夫艺术公司负责设计和制作萧乾铜像。2003年1月17日和2月23日,文洁若两次在设计图纸上签字同意设计方案。

  11月28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陈明远表示:我没有说过“要捐赠遗物以减少费用”,也“从来就没说过要100万元”。陈明远的辩护律师表示:对于6万元的墓地费用和20万元的铜像制作费用,上海滨海古园及沃而夫艺术公司“都已出具证明,验准了交费事实,财务清楚”,经法院认可即可。陈明远表示:“我履行了委托合同。”

  至于成为上海滨海古园中“上海滨海人文景观园驻北京首席代表”,陈明远表示有聘书为证,那是在2003年2月之后。

  因为是“名人官司”,在法院办案的半年当中,诸多媒体都有报道,字里行间“唇枪舌剑”地各执一词,与此事相关和似是无关的一些人物、事件,枝杈纷然,都成为了谈资,煞是“热闹”。

  铜像之价

  诉讼的原因出在“原告到滨海古园后了解到,修建名人萧乾先生的墓穴和铜像并不要求出费用”。这在具状人文洁若的起诉书里写得十分清楚。先是北京的陈明远说要收钱,后是上海的滨海古园说不要收费,这当然要问个清楚明白。事情其实并不复杂,问题是“修建萧乾先生的墓穴和铜像并不要求出费用”这句话出自谁人之口,能否成为“不要求出费用”的法律依据。

  从已经公开见报的文字看,文洁若女士如是说:“我还从滨海古园听说,修建墓穴和铜像并不一定要支付费用,更不用说募捐和赞助了。他分明是在骗我。”“我的证词中有一份很有说服力,就是冰心的二女婿的证词,冰心有三个塑像,其中一个就在滨海古园,也没有收任何费用。”陈明远则这样说:“这更是胡说八道,你即便进超市购买一个洋娃娃都要付款,这是市场经济下的幼儿园孩子都明白的常识,难道8平方米这么大的墓地,2米多高的全身铜像,竟然能够一文钱都不花吗?”

  一家媒体的记者曾有这样的报道:“记者曾就名人塑像是否收费问题询问过滨海古园,其中一年轻男性工作人员透露,滨海古园对名人塑像一般是收费的,但也有例外。这个例外主要是指‘古园’邀请来的名人。即使是很有名的人如果不是邀请,也很可能要收费。”

  具有法律效应的,是上海滨海古园和沃而夫艺术公司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明。上海滨海古园出具的《关于部分名人塑像减免费用的说明》中称:“文洁若决定在上海滨海古园建立萧乾墓地及全身铜像时,上海滨海古园并没有承诺免费,所委托的沃而夫艺术公司更没有承诺免费制作。”“部分减免费用的决定权在上海滨海古园领导方面,这决不是个别人说要减免就能减免的。”“我们决定对于萧乾墓地合理收费,我们与上海沃而夫艺术公司分别决定对萧乾铜像合理收费,是我们的内部事务,这完全是合情合理的。6万元已由上海滨海古园收取,20万元已由上海沃而夫艺术公司收取,财务手续完备,而且工作已经做完。”上海沃而夫艺术公司则声明:“我公司是直接承接萧乾先生雕塑并制作铜像的单位。首先,去年底由萧乾先生遗孀文洁若女士的全权委托人陈明远先生与我们公司洽谈雕塑萧乾先生铜像之一事,内容包括:画稿的设计、泥塑的认定及铜像的制作。其中约定每个环节的完成日期及费用的支付方式。总价是25万,尚欠5万元还未支付。这一切都有文洁若全权委托人和我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准,本公司从未承诺无偿制作萧乾青铜像。所以,文洁若起诉状所称,不是事实。”

  这两份证言表明了上海这两家单位非常客观的立场:无论是陈明远还是文洁若,其个人都无权决定萧乾先生在上海滨海古园的墓地及铜像制作是否免费;上海滨海古园墓穴价格及铜像价格的“高低”,由相应的单位决定,无论陈明远还是文洁若,其个人同样无权决定;一切以合同为准,且萧乾先生墓穴及铜像制作的款项已经合法收取。

  据了解,白杨、蒋君超、郑君里、吴强、范大雷、阳翰笙等名人,树立在上海滨海古园的铜像,都是按照规定收取费用的。

  “残酷”证据

  其实,在2003年的6月,都上了年纪的这两位文化界名人的诉讼,似乎是可以有转机的。

  2003年6月17日,文洁若女士向上海沃而夫艺术公司的雕塑家发来了一份“声明”:2003年5月14日的《××日报》已经公开了我的声明,我不同意委托滨海古园和陈明远做萧乾先生铜像一事,特通知你。6月23日,文洁若女士来到上海沃而夫艺术公司,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俞利民向她表达了公司的意见:雕塑是在文洁若老师完全知情并且签名同意的情况下,在3月份完成的,突然叫停不可思议。“我把整个雕塑的制作过程,原原本本地给文洁若老师叙述了一遍,并告诉文老师我公司确实收到20万元。文老师听了后当场表示,是一个误会,原以为有费用给陈明远拿了。并准备马上撤诉,告诉我是否可以约陈明远,我们三方坐下来好好谈一下。”

  然而,2003年的9月11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还是开庭了。

  11月28日,法院第三次开庭,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有媒体这样刊登了陈明远的表述:大家想不到文洁若所讲的话里面,竟然有这样一段:我本来不想打官司,但我们四个人(以下省略三人姓名)一直商量到半夜,她们都鼓励我,要告倒陈明远,要搞臭他。“这难道像一个文化人该说的话吗?”在同一张报纸上,也刊登了文洁若的反驳:我根本就没有说过这样的话。

  陈明远说,文洁若在法庭上讲出了那样不像文化人的话;文洁若反诘,我根本就没有讲过。其实这又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情:在法庭上的所有人,包括法官和旁听者,都可以为这件事情来作佐证。第三次开庭时,因对方无法拿出“20万元依然在陈明远手中”的确凿证据,对于这种人身攻击,陈明远向对方律师提出强烈抗议。

  由此,2003年12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现文洁若未向本院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陈明远在处理委托事务即签订、履行萧乾青铜像协议的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其造成损失,故对文洁若要求陈明远返还20万元铜像制作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记者采访陈明远的时候,说到对于“法律社会就是契约社会”的感受。法律的依据是事实,事实的依据是证据,即人证和物证。任何听说、怀疑、想当然,都不具有法律的功能。“证据有时候挺残酷的”。在今天的经济社会里,企业行为由企业按照经营规律自行决策和自我负责;一个运行正常、经营有方的企业,不会允许任何个人来干扰,也不会认同某个个人的行为可以等同或凌驾于企业行为之上,普通人不能,名人同样不能。文洁若可以就上海滨海古园对有的名人墓穴或铜像制作没有收取费用,从而认为萧乾先生的墓穴或铜像制作也可以不收取费用;但上海滨海古园根据自己企业的经营原则,也可以对萧乾先生墓穴或铜像制作合理收费。换言之,作为全权委托人的陈明远,如果没有与上海滨海古园等单位签立合同,商妥付款方式,上海方面就没有承担提供墓穴和铜像的义务,并开始实际启动。

  还有,在这场诉讼里,已经明着说出来的关键,就是陈明远吞食了这笔费用。现在这个怀疑被法院否定了。但是,似乎还有没说出来的话,就是陈明远为上海滨海古园做了事情,上海滨海古园是否会给他什么酬劳?这已经属于上海方面与陈明远之间的事情,超出了这次诉讼的范畴。如果有酬劳,且制度齐全,手续合法,也就是企业有此规定,个人“取之有道”,他人不得干涉。

  2003年12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中有这样一句话:文洁若与陈明远之间已达成委托代理合同,……“但未约定陈明远完成委托事务的报酬”。法院判决书里后面的这句话,包含的内容实在是很丰富的。

  在媒体报道这件诉讼的时候,有的使用了这个标题:完美的骗局抑或蒙冤的悲剧。这个标题不会遇到任何风险和麻烦,但对于这场诉讼涉及的根本内涵,似并没有说到当今商业社会和法律规范的“点”上。名人有效应,名人由于效应成为一种资源,是资源就有使用及利用的价值。既是社会性资源,家人可用,非家人也可用。然而,对于某一“资源”的“价位”,不同方面的“测算”也许会大相径庭。差异产生纠纷,由纠纷登上法庭。如今,有关萧乾先生墓穴和铜像的“委托合同纠纷案”,已有初步结果。只是,萧乾先生骨灰已在上海,何时入土,却尚未有确切的时间表。

  声明:《新民周刊》授权新浪网独家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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