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16名司法人员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3日15:56 新华网 | |||||||||
新华网呼和浩特1月13日电(记者汤计、张云龙)2003年岁尾,原包头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警三中队队长李建华因“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受贿”、“徇私枉法”等罪名,被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送上法庭。李建华是内蒙古检察机关2003年反司法腐败以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16名司法人员。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邢宝玉说,内蒙古各级检察机关全年共查处涉嫌渎职“侵
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16名司法人员中,包括公安局局长、刑警队队长、派出所所长、法院庭长以及主审法官等。 内蒙古各级检察机关还针对各级法院审判活动中的违法问题,提出纠正意见25件(次),对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法纠正129件。 此外,还受理群众反映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线索445件,促成公安机关直接立案232件,接通知立案69件。 邢宝玉说,今年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将继续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特别是人民群众关注的司法腐败问题,仍将是检察机关惩治的重点。 相关专题:《党内监督条例》出台 反腐进入新阶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