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当局强调“公投法”:领票不投票者判刑一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4日12:10 中国台湾网 | |
中国台湾网2月4日消息 据台湾媒体报道,“三二○总统大选和平公投”,俨然成为蓝绿阵营选民另一个意见表达的角逐战场,台湾“中选会”委员呼吁,若民众有意抵制“公投”,拒领“公投票”须事先主动向选务人员说明,一旦完成领票手续后就必须完成“投票”,携票出投票所者,依“公投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将被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金。 该“中选会”委员表示,虽然“行政院”坚持“总统大选”、“公投”一起领票,但恐产生语意上的混淆。依规定,事实上“公投”、“大选”两者法源不同,且清楚分开造册,不应该有所谓“一起领票”的说法。严格来说,应该是“在同一投、开票所,但分别领取选票”。因为选民必须同时分别在两种名册上盖章,才能领取两种选票。 “中选会”委员强调,民众若不想领取“公投”选票,务必事先告知选务人员,一旦选务人员代为盖章后,选民必须领取选票完成“投票动作”。而选务人员基于选务中立原则,不可能事先提醒选民“要不要领票”。 此外,选民还应留意,依“公投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意图妨害或扰乱“公民投票案投票”、开票而抑留、毁坏、隐匿、调换或夺取投票箱、“公投票”、投票权人名册、投票报告表、开票报告表、开票统计或圈选工具者,得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佐林) 相关专题:关注台湾“大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