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昌星在加拿大5年的逃亡生活(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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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5日07:23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加拿大联邦法院3日宣判,驳回中国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犯赖昌星申请“难民身份”的上诉,认为没有证据显示赖昌星被遣返中国后会因政治问题受到迫害,因此他本人及其家属不具备“难民资格”。 审核了几千份文件 加拿大联邦法院法官安德鲁·麦凯宣读的判决书说,此前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事务法庭作出的有关赖昌星夫妇及其3个子女不具备“难民资格”的判决是正确的。难民法庭没有发
裁决书长达294页 这份长达294页的裁决书说,法庭审核了几千份文件并访问了几十位证人,认为赖昌星和他的妻子曾明娜犯下了严重的非政治罪行,也未能证明受到了所谓“政治迫害”。按照国际法,他们不是难民,赖昌星本人与家属所以不具备获得加拿大难民身份的资格。 只想“赖”下去 加拿大联邦法院宣布上述判决结果后,赖昌星表示“失望”。赖昌星的律师戴维·马塔斯在联邦法院宣判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他们会继续上诉。 黔驴技穷难翻案 根据联邦法院的裁决,赖昌星如果对判决有疑问,可以在本月17日前对判决提起异议。 法律专家指出,目前赖昌星和他的律师马塔斯已黔驴技穷,很难再提出令人信服的证据。马塔斯甚至对中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恶意的诬蔑和攻击,但都没有改变法院的裁决,此案审理结果最终翻案的可能性很小。 以拖应变“赖”下去 但是赖昌星目前正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司法权利和司法程序延长他在加拿大的居留时间,继续挣扎着在加拿大“赖”下去,妄想以“拖”应变。如果这桩官司最终打到加拿大最高法院,可能还要花上几年时间。 1999年8月逃到加拿大 受到中国司法部门通缉的厦门远华走私案要犯赖昌星举家从香港逃到加拿大,企图在加拿大寻求政治避难。2000年 11月软禁赖昌星 加拿大政府把赖昌星软禁在他位于温哥华郊区的一所住宅内。 7月提出“难民”申请 赖昌星夫妇向加拿大提出“难民”申请。 2001年11月拘留赖昌星夫妇 11月,加拿大移民局执法部门将赖昌星夫妇拘留。 6月拒绝“难民资格”申请 加拿大有关部门经过5个月的听证后,宣布拒绝赖“难民资格”申请。2002年 7月14日联邦法院接受上诉 加拿大联邦法院接受了赖昌星提出的“难民身份”上诉案。 6月28日从拘留中心释放 加拿大移民局当日就是否继续关押赖昌星夫妇作出决定:有条件释放赖昌星夫妇,等候“难民申请”的上诉结果。释放条件是:两人缴纳8万加元保释金;禁止他们去赌场或与黑帮成员发生联系;必须待在公寓中,每天可外出3小时;赖昌星夫妇要定期向当局报到,除了去移民局之外,赖昌星与曾明娜的外出必须错开时间。对温哥华移民与难民局的这一裁定,加联邦移民部的律师抗议说,这个决定等于给赖昌星夫妇一个留在加拿大的机会。 6月25日皇家骑警指控赖洗黑钱 加拿大皇家骑警6月25日指控赖昌星企图通过获得假护照在加拿大寻求“难民庇护”,并从事洗黑钱活动。 加拿大皇家骑警在指控书中说,警方从赖昌星夫妇2001年11月首次被捕后就一直在对他们进行调查。赖昌星夫妇利用地下金融系统进行洗黑钱活动,并通过中间人向加拿大转移资金。 6月21日法庭裁决拒绝赖避难申请“赖”在机场没有走 2002年6月21日,加拿大温哥华一个移民和难民法庭作出裁决,拒绝为通缉重犯赖昌星及其家属提供政治避难。 加移民局代表认为,赖昌星一家是抵加10个月后才提出“难民”申请的,这期间一直与国内保持联系,赖是在发现自己无法逃脱走私等罪名后,才决定提出“难民”申请,因此,赖并非“政治难民”。 法庭宣布后,赖昌星一反常态,不停地抱怨加拿大政府“受到中国政府的重重压力”,不得不拒绝他与家人的“难民”申请。赖昌星随即被送入了监狱。 不久,加拿大移民局将赖昌星夫妇带到温哥华国际机场,要把赖昌星递解出境,但赖昌星赖着没有走。两周后,赖昌星对此案提出上诉。 2004年2月17日加拿大联邦法院准许赖昌星在本月17日前对判决提出疑问。 2月3日驳回申请上诉 加拿大联邦法院3日宣判,驳回中国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犯赖昌星申请“难民身份”的上诉。 国际反腐公约与赖昌星案 加拿大不再是天堂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去年签署生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责成缔约国把贿赂、洗钱和贪污定为犯罪行为,并要求签约国把盗窃并存放在国外的不义之财物归原主,也就是归还给该资产的原属国家。 加拿大已经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对签署并批准联合国即将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持积极态度。在国际社会加大反腐力度的大背景下,加拿大将不再是中国外逃贪官的天堂。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研究加拿大难民法的法学专家凯瑟琳·道弗恩指出:加拿大致力于旨在制止犯罪活动的国际合作,这与加拿大的移民法并行不悖,不存在前者改变后者或后者与前者抵触的问题。国际难民法已经指定了有关严重犯罪者的“例外情况”,加拿大自己的难民法还扩大了这方面的“例外情况”,目前有关赖昌星案的中心问题将在这个框架下作出决定。 法学专家指出:尽管赖昌星是在加拿大签署《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之前出逃至加拿大的,但公约原则上可以溯及赖案,不应该存在与难民公约产生矛盾的问题。如果一个人基本符合难民的条件,但同时又是一个刑事犯罪分子,原则上并不受难民法保护。联合国通过的两项公约将促使加拿大重新思考赖昌星一案。 赖昌星的“赖”民生活 自从2002年6月以来,赖昌星夫妇一直处于被软禁的状态。当时加拿大移民和难民法庭在否决赖昌星夫妇的难民资格后,移民局释放了赖氏夫妇,但对他们采取了限制措施,以防止他们逃跑。 移民局规定,赖氏夫妇除医疗等紧急情况外,赖昌星只能在每天下午1时至4时外出,曾明娜只许在每天上午9时至中午12时外出。 除了每周三向移民局例行报到外,赖氏夫妇不许同时外出。未经批准,赖氏夫妇不得从目前的居所搬走。他们也不得在任何赌场出现,不得与黑社会分子接触。 相关案犯近况 庄如顺:改判死缓 原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兼福州市公安局局长,在中央专案组查处厦门远华大案过程中被查出曾接受赖昌星贿赂。2003年11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庄如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改判缓刑的理由是庄如顺主动供述收受赖昌星小轿车的事实。 李纪周:在狱中忏悔 公安部原副部长,因卷入赖昌星走私大案落马,2001年10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纪周在狱中忏悔“我的主要问题”时说:赖昌星同我拉关系,多次送给我钱物,我都接受了。我拿了人家的钱物,就成了他的俘虏。 相关专题:加拿大拒绝提供政治避难 赖昌星美梦破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