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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赦民企原罪未突破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5日10:17 都市快报

  都市快报据中国青年报近几天,河北省一号文件有关赦免民营企业“原罪”的规定,成为媒体和网络关注的焦点话题之一。前天,河北省委政法委有关负责人对报道中提到的“突破”作了进一步说明。

  河北省一号文件30条中第7条规定,“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河北省政法委政治部副主任闫五一解释说,之所以
对法律规定重申,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些执法部门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者存在这样那样的偏见,对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查处的超过追诉时效的案件,忽视或故意不审查追诉时效,仍立案查处,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等到问题查清了,才发现已经超过追诉时效。该条同时规定,“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

  闫五一说,这句话主要是要求政法机关在查处这类犯罪时,在严格依法打击犯罪的前提下,要综合考虑犯罪时所处的环境,不能用现在的眼光去要求和衡量过去发生的事情;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和悔罪表现,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去处理,不能不加区别地搞“一刀切”;要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查处案件时,把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不能因查处犯罪,而忽视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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