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赦民企原罪未突破法律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5日10:17 都市快报 | |||||||||
都市快报据中国青年报近几天,河北省一号文件有关赦免民营企业“原罪”的规定,成为媒体和网络关注的焦点话题之一。前天,河北省委政法委有关负责人对报道中提到的“突破”作了进一步说明。 河北省一号文件30条中第7条规定,“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河北省政法委政治部副主任闫五一解释说,之所以
闫五一说,这句话主要是要求政法机关在查处这类犯罪时,在严格依法打击犯罪的前提下,要综合考虑犯罪时所处的环境,不能用现在的眼光去要求和衡量过去发生的事情;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和悔罪表现,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去处理,不能不加区别地搞“一刀切”;要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查处案件时,把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不能因查处犯罪,而忽视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