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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珠等外逃贪官被引渡回国受审要跨几道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17:41 沈阳晚报


嘿嘿嘿,吾宿是美国,你要吾弗得。(温州话版) 嘿嘿嘿,我在美国,你拿我没办法。(普通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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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贪官“扑克牌”通缉令


  2月12日下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透露,检察机关已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通缉涉嫌特大贪污受贿的省建设厅原副厅长

  杨秀珠,要将杨缉拿归案。那么,“红色通缉令”能使杨归案吗?对类似于杨的中国贪官到底能有多大的威慑力呢———新闻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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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巨贪”在美国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已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在逃。其中,案值大、身份高的贪官大多逃往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去年4月,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携女儿、女婿和外孙,使用化名,先到新加坡,后逃到美国。杨秀珠在纽约黄金地段置办了至少5处高级房产。

  但是,这些贪官的日子将不会好过了,2月12日下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透露,检察机关已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通缉涉嫌特大贪污受贿的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要将杨缉拿归案。

  反洗钱中国在行动

  ●国内:加大反洗钱力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相关制度,从而构成中国“反洗钱”的三大坚强防线。

  ●国际:加强国际司法合作

  1994年我国和泰国签订了第一个引渡条约,目前,我国已与40个国家签订了56个司法协助、引渡和移管被判人条约,为共同打击犯罪分子奠定了基础。从1993年起,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和双边警务合作,我国警方先后从国外押解、遣返犯罪嫌疑人210多名。去年8月27日,全国人大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去年12月10日,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美国的变化:对贪官由“爱”到“恨”

  几十年来,许多国家的贪官在美国购置房产、汽车和各种奢侈品,美国成了他们逃避法律惩罚的天堂。但“9·11”事件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现在美国官员说,美国不欢迎外国贪官的钱,“因为这些资金对美国经济的稳定没有好处”。为此,美国国土安全部、司法部和国务院联合成立了“移民和海关执法局”。这是美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可以没收外国贪官在美国境内的财产。

  专家谈:捉贪通缉令威力来自合力

  既然中国加入了有关国际公约,人们会问逃到海外的杨秀珠及类似贪官是否真能被通缉回国,对他们迟迟不能审判的原因在哪里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导师,国际刑法学协会副秘书长兼执行委员)卢建平教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的记者采访时,作了详细的介绍。

  记:对逃到国外的贪官,我国现在有没有行之有效的追回赃款的途径?

  卢:中国现在还没有行之有效的追回赃款的途径。主要是由于国内相关的法律不完备,存在漏洞。1997年修订《刑法》时在第191条设立了洗钱罪,其“上游犯罪”的界定主要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没有把由于腐败官员贪污受贿、侵占、挪用公款得到的不义之财包括在其中,让很多犯罪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涉及跨国犯罪的就更少了。

  我国在处理跨国犯罪时忽视国际上的合作,还存有一些历史的因素。传统的观念是,跨国合作就会涉及国家的主权问题。由于中国和很多国家在制度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签署这方面的跨国协议的对象比较狭窄,只限于一些小国、弱国,也仅限于双边机制,这就导致追回赃款的效率比较低。

  记:中国外逃贪官迟迟不能引渡回国接受审判,主要是基于什么原因?

  卢:中国的外逃贪官迟迟不能被引渡回国审判,有种种原因,比如说国家间的法律、制度的不同,在引渡期间办案的费用问题。当然,由于引渡协议是在对等原则、相互引渡基础上达成的,如果没有和贪官逃向国签署引渡协定,就根本没有办法实施引渡。

  记:目前,在打击外逃官员和追缴腐败资金的行动中,中国检察机关遇到的最大困难是什么?

  卢:最大的困难就是法律制度本身的差异,我国的法律领域一直缺乏国际视野,观念封闭是最大障碍。而且在人权、财力、观念上都跟不上,政治制度上的不同还会带来争议等。另外在引渡中,由于国际通行规定死刑犯、政治犯等不准引渡,回国后不准判处死刑,这就为引渡工作带来困难。还有一种情况,引渡的在逃犯可能持有多国护照,引渡过程因此会牵涉不同的国家,麻烦就会更多。

  记:我国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是否能够加大打击外逃腐败官员的力度?

  卢:我国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后,会加大对跨国犯罪,例如贩毒、走私、黑社会,特别是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打击外逃腐败官员的力度加强了,但并不会立竿见影。现在我国刑法制度最关键的是如何处理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如何在公约的实施、遵循中正确对待国家主权等政治问题。

  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于我国打击外逃官员和追缴腐败资金有什么帮助?

  卢:《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主要是针对腐败犯罪分子制定的国际公约,现在在国际层面,联合国拟定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恰好补充了国内法在这方面的缺失,让执法人在打击、惩治腐败犯罪时有法可依。

  由此可见,随着中国法律领域的国际合作日益增强,杨秀珠之流的外逃贪官不久将被引渡回国,接受正义的审判。本报记者谭德明 通讯员蔡仕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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