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税局出台五项家禽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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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1日18:5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2月21日电(记者 陈二厚)记者从财政部获悉,为减轻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家禽行业生产带来的不利影响,减轻疫情对家禽行业生产者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制发了《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家禽行业生产者将享受到五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
二是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是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四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是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对已于2003年出口但未能在规定的出口备案截止日期(20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部分,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家禽业是我国农业支柱产业之一,在国际上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多年来,国家一直利用宏观财税政策积极促进家禽行业发展。通过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家禽等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养殖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饲养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政策,促进了家禽养殖业的发展,为农民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 相关专题:禽流感防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