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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呼吁保障律师执业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3日04:20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王亦君

  本报北京2月22日电

  在得知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19日公布《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后,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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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委员王耀庭对记者说:“我的呼吁没有白费!”

  就在刚刚闭幕的北京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王耀庭在大会上直言:“近年来,律师执业权益屡屡遭受侵害,已到了令人发指、触目惊心的地步”,并提交了《保护律师的执业权益迫在眉睫》的提案。

  据王耀庭介绍,北京作为我国的政治文化中心,律师业的发展位居全国前列。截至2003年10月底,北京共有651家律师事务所,7535名律师,2003年全年创收27亿,平均每月有10家律师事务所诞生。但出现了两个现象,一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越来越少,有的律师干脆拒绝办理刑事案件。北京市的刑事辩护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从1997年刑事辩护案件占各类案件的19%下降到2002年的12.1%,从平均每位律师承办1.45件下降到不足1件。二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越来越大,北京市律师协会曾经做过调查,因办案而触犯法律的80%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王耀庭分析说,立法上的缺陷是造成律师执业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律师法》中规定的大多是律师的义务,有关律师的权利规定很少,《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阶段律师介入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调查取证权、律师阅卷权、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等的规定,存在着许多弊端:

  首先,侦查阶段会见难。《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之内,最迟在5天之内安排会见,但能够在期限内会见的,数量少得可怜。侦查人员常用的借口是:办案人员不在、领导不在等等。明明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却成了侦查机关的恩赐。不仅侦查阶段会见难,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会见难的问题。如:有的地方规定,律师会见被告人的,必须要由法院出具同意会见函才允许会见。此外,会见时还有许多限制:如不准涉及案情,会见隔着玻璃通电话,会见次数不能超过1次。

  其次,调查取证难。《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见,如果证人不同意或检察院、法院不许可,律师则无法取证。调查取证同时又蕴含着极大的风险,因为刑法第306条规定了律师“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近年来,已有多名律师因触犯此罪名而身陷囹圄。

  再次,阅卷难。侦查阶段律师不能查阅任何案卷资料,审查起诉阶段也只能查阅逮捕证、拘留证、鉴定结论等“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也看不到全部案卷材料,而只能看到“主要证据复印件”,“主要证据”的界定又是公诉机关说了算,所以律师很难在案卷里看到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另外,思想观念上的一些错误也是律师执业权益屡遭侵害的一个原因。我国的辩护制度,是建立在“控辩平等”、“人权保障”理论基础上的一项诉讼制度。但是,司法机关的一些人,错误地认为律师“是在为坏人说话”“收人钱财、替人消灾”,一旦他们发现律师提出了与他们对关于案件认定不同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意见,就会认为律师是在为被告人开脱罪责,有时对律师进行呵斥,甚至在法庭上殴打律师,将律师赶出法庭。

  在对此次最高检的《规定》表示赞赏的同时,王耀庭还认为,只有检察机关对律师的执业权益有所保障还远远不够,还应有公安机关和法院。“因为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地点是看守所,判决罪与非罪的地点在法院,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贯穿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判3个阶段,保障律师执业权益在这3个环节缺一不可”。北京市司法局曾在去年4月会同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出台了保证律师48小时会见当事人的规定,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只是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仍然受到了很多限制。

  王耀庭认为,律师制度是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一国的民主与法治发展水平。改变目前律师执业的艰难处境,应从完善立法、构建制度、优化律师执业环境等多方面进行坚持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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