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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乞丐符合当代世界人权公约的基本原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11:53 东方网-文汇报

  -郝铁川

  ●在现代社会,容忍乞丐是一种文明,限制乞丐同样是一种文明,而且伴随着相关的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健全,限制乞丐更成为一种不可缺少的文明

  ●限制乞丐在当代西方是一项明确的法律制度,符合当代世界人权公约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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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是实施社会救助制度的必然要求

  ●现代法律虽然不会完全禁止行乞,但出于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等,必定限制行乞。权利和义务密不可分,这是一项人类公理、法治铁则

  在近来有关城市乞丐现象的讨论中,有人撰文称“容忍乞丐是一种文明”,对此我并无异议。但我更认为,在现代社会,限制乞丐同样是一种文明,而且伴随着相关的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健全,限制乞丐更成为一种不可缺少的文明。

  限制乞丐在当代西方是一项明确的法律制度。概而言之,在西方多数国家,行乞要受到如下限制:

  第一,公共场所不得行乞。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第670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向公众开放的场所乞讨的,处以3个月以下拘役。”《法国刑法典》第274条第1款规定:“在有公共组织预防讨饭之地区行乞者,处3个月至6个月监禁,并得在其服满刑期之后,押送至乞丐收容所。”

  第二,不得假装残疾人行乞。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第670条第2款规定,“假装残疾或有病而行乞者,处以1个月至6个月拘役。”《法国刑法典》第276条规定,“装作苦病,病弱状”而行乞者,处6个月至2年监禁。

  第三,不能以令人厌恶或欺诈的方法行乞。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第670条第2款规定,“以令人厌恶或者欺压的方式”、“或者采用其他引起他人怜悯的欺诈手段”实施行乞活动的,处以1个月至6个月拘役。《法国刑法典》第276条规定,乞丐“以胁迫或未经房主或屋内人之许可而进入其居所或附近围绕之土地内”行乞的处6个月至2年监禁。第279条规定,乞丐“行使或意图行使强暴者”,处2年至5年监禁。

  第四,乞丐不得指使、威逼、唆使未成年人或他人行乞。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第671条第1款规定,“为行乞而利用自己有权支配或者受托看管或监管的不满14岁未成年人或其他不可归罪者的,允许上述人员行乞或者允许他人利用上述人员行乞的,处以3个月至1年拘役。”《韩国刑法典》第23条规定:“指使他人乞求而取得不当利益”者,属于“轻犯罪”。《美国模范刑法典》有“流浪罪”规定。流浪罪本身不是一种具体行为,而是某种身份状况,大体包括酒鬼、赌徒、强讨乞丐、吸毒成瘾者和职业算命者,这些人常常对公共治安与社区安宁造成威胁,所以,《美国模范刑法典》将其作为犯罪处理。综览这些法律规定,不难看出,立法者虽未严格禁止乞讨,但规定乞丐必须履行其不扰乱公共秩序、不欺骗社会、不侵犯他人权利等法定义务。

  限制乞丐符合当代世界人权公约的基本原理。《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第1款规定:“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第2款规定,限制人们行使权利的惟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第28条规定,每个人的权利受他人权利、集体的安全以及大众的福利和民主的进步的正当要求的限制。第29条规定,每个人有义务完全形成和发展个性,以便同他人相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7条规定,本公约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有损所有人民充分地和自由地享受和利用他们的自然财富与资源的固有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与此条内容完全相同。《美洲人权公约》第32条规定,每一个人对他的家庭、他的社会和人类都负有责任。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每个人的权利都受其他人的权利、全体的安全和大众福利的正当要求所限制。《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27条规定,人人对其家庭和社会、国家和其他合法认定的社区及国际社会负有义务。每一个人行使其权利和自由均须适当顾及其他人的权利、集体的安全、道德和共同利益。综览这些公约规定,不难看出,虽然国际社会要大力保障人权,但为了社会义务、他人权利、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公共道德等,则可以限制一个人的权利,防止权利的滥用。

  限制乞丐更是实施社会救助制度的必然要求。国家颁布诸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既是为了保障乞丐的生存权,也是为了使乞丐能履行正当的劳动义务而创造条件。根据中国青年报2月2日《“职业乞丐”渐多,救助站有心解囊无人领情》和人民政协报2月7日《乞讨者不愿接受救助》两文的报道,当前的乞丐中大约80%是“职业乞丐”。劳动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职业乞丐与此相悖,亦与社会救助制度设立的初衷不符。

  在当代社会,既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现代法律虽然不会完全禁止行乞,但出于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等,必定限制行乞。权利和义务密不可分,这是一项人类公理、法治铁则。

  (作者为中国比较法学会副会长、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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