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条例》:对“一把手”监督刻不容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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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9日13:52 新民周刊 | |||||||||
特约撰稿/胡伟 经过建党83年、执政55年的风风雨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历时13年酝酿和磨砺,最近终于颁布了,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就在这一条例出台前后,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因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二审被维持死刑判决,并在2月12日执行了死刑。作为2003年被公开披露的13名因腐败而受到严惩的省部级领导干部之一,王怀
无独有偶,也就是在《条例》颁布的前一天,中组部近日对吉林省靖宇县原县委书记李铁成、辽宁省宽甸县原县委书记商殿举、安徽省蒙城县原县委书记孙孔文、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马招德等4起领导干部受贿“卖官”案件进行了通报。李铁成在任靖宇县代县长后特别是任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69万余元,其中借提拔调整干部收受110人的贿赂142.9万元;商殿举在任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16.9万元,其中利用提拔调整干部、解决干部职级待遇等,收受30人贿赂人民币62.1万元;孙孔文在任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38万元,其中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收受15人贿赂折合人民币35.7万元,另有折合人民币240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马招德在任县委书记和省工商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92万余元,其中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收受13人贿赂折合人民币64万余元。 所有这些案子,都指向了一个焦点:如何加强对党内“一把手”的监督。李铁成、商殿举、孙孔文、马招德都当过县委书记,虽然不过是“七品芝麻官”,但均为党内“一把手”,而他们大肆“卖官”敛财的行径主要就发生在县委书记这“一把手”的任上。至于巨贪王怀忠,曾担任过安徽阜阳市委书记,是涉及市县“一把手”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的“阜阳腐败群案”的代表人物。这些活生生的案例,揭示了党内监督所存在的症结,警示着我们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刻不容缓。而《条例》的出台,其中一个亮点,就是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也就是所谓的“一把手”。这让我们看到了反腐败的新曙光。 从近20年中国腐败情况来看,党政“一把手”的腐败占颇大比重,这些实权人物之所以能以权谋私,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党内监督不落实,党外监督不到位。根据新华社记者今年年初采写的报道,由沈阳“慕马”大案牵出的17个“一把手”,其腐败均呈现出三大特征——财务一支笔、用人一言堂、大权一把抓,权力根本得不到监督和制约。这些“一把手”的腐败行为,直接影响到一个地区和一个单位的风气。市长收受局长们的钱,局长就收处长们的,处长再收科长们的,形成了“对上送,对下收,不送则办不成事”的怪圈。 更值得深思的是,对“一把手”权力监督成为“软肋”,并不是缺少规章制度,而是有关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各种监督流于形式。记者调查发现,沈阳的那些“一把手”所在的单位,都有一整套的“规章制度”,但往往是“贴在墙上,说在嘴上,做做样子,搞搞形式”。沈阳市物价局将各种规章制度汇编成《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沈阳市物价局管理制度》,人手一份。然而这些制度只能约束副局长以下的干部,唯独约束不了“一把手”王秀珍。物价局的干部说:“各项规章制度对王秀珍仅是一纸空文。” 这次颁布的《条例》,作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各级权力金字塔的顶端,无疑是开党内监督对象“自上而下”先河的里程碑。但我们也要明白,再好的规章只有落到实处才能真正称作制度。我们也曾颁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王怀忠、慕绥新、李铁成、商殿举、孙孔文、马招德之流,不都把条例变成了废纸一张吗?因此,我们为《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喝彩,因为它是党内监督工作迈入规范化、制度化新阶段的一大步,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认识到,这一条例的颁布同时又是我们加强党内监督的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后面落实的工作更为艰巨。我们要真正按照条例的要求对“一把手”进行监督,就需要进一步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完善对权力的科学配置。民主政治是实现权力监督的环境条件,而民主政治的精髓就是通过有效的权力配置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 可见,当前对“一把手”监督刻不容缓,同时对“一把手”监督也任重而道远。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出台了《党内监督条例》之后,如果再遇到王怀忠、慕绥新、王秀珍、李铁成等等“一把手”,我们怎么样才能真的把他们管住!(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相关专题:《党内监督条例》出台 反腐进入新阶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