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锡安:加强新闻队伍建设 保障记者正当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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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7日14:26 新华网 | |||||||||
徐锡安委员:加强新闻队伍建设 保障记者正当权益 ( 新华网 2004-03-07 14:26:20 ) 新华网北京3月7日电 全国政协委员、新华社副社长徐锡安在全国政协小组讨论会上发言,题目是《加强新闻队伍建设保障新闻记者正当权益充分发挥新闻监督作用》,徐锡安的发言如下:
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新闻传媒不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的诸多方面,都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这种作用的好坏、大小,根本上取决于新闻工作者这支队伍,因此,关心和加强新闻队伍建设是加强新闻工作乃至推动各项工作的一项治本之策。 面对日新月异的国内外形势、社会转型的深刻变化,市场经济的大潮冲击着每个人的灵魂,新闻队伍也不例外。应该说,经过党多年培养教育的新闻队伍总体上是一支经得住考验的高素质队伍,出现了许多优秀代表人物和好作品。他们言为人师,行为世范,成为人类灵魂工程师。但近些年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有偿新闻、虚假新闻、低俗之风、不良广告”,已成了损害新闻宣传公正性和公信力的公害,成为败坏新闻工作者形象的恶疾,人民群众痛恨,也为广大新闻工作者所不齿。半年前,在中央领导推动下,由中国记协牵头组织,中央媒体带头进行的“三项学习教育活动”,是一次非常及时又极有针对性的群众性自我教育活动,是新闻队伍践行“三个代表”思想,加强自身建设的实际行动,已经开始取得初步成效,下一步要继续坚持“三贴近”方针,对照检查,切实制定出治理各项公害的措施和制度来。 新闻队伍在受到不良风气侵蚀的同时,也还受到另一方面的侵害,这就是一些地方为掩盖或保护不正之风、违法犯罪等各种丑行罪错而发生的刁难报复、欺瞒陷害甚至殴打记者、抢砸设备等事件。据中国记协反映2003年发生了一连串的记者被打事件,被戏称为“记者被打年”,不仅涉及到许多地方媒体,还涉及到中央一些全国有名的媒体。如《济南日报》《晶报》《羊城晚报》《重庆晚报》《南京晨报》和广东电视台、长沙电视台、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等。仅以新华社为例,半年来已发生三起记者被打事件。据中国记协调研了解,不少记者在采访有关新闻监督的题目时,都遇到过不同程度的阻挠、打骂、毁损设备等情况,即便有了采访结果,也会遇到行政干预、关系说情、对象抵制甚至法律诉讼等种种不测。许多报道就在这种环境下夭折或被封杀了。新华社有的批评性报道发表后,还出现过地方媒体“奉命不予采用”等现象。 据有关调查显示,在十大危险职业“排行榜”中,新闻记者“名列前茅”,记者职业成了仅次于警察和矿工的第三大危险“行当”。在互联网GOOGLE搜索引擎中,若输入“记者被打”这四个字,相关网页的数量高达119万,可见这个题目的“火爆”已到了相当程度。 记者被打的问题,实质上是如何对待新闻监督的问题。要不要?支持不支持?保护不保护? 新闻监督,是现代社会里监督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央文件也多次把新闻舆论监督与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等并列为加强监督的途径。新闻监督所体现的并非媒体自身的监督,而是广大公众的监督,媒体仅仅是反映实情的通道。要实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要充分尊重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就必须把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及时告知群众。正如马克思所说:“报刊只是而且应该是有声的,人民(确实是按人民的方式思想的人民)日常思想和感情的表达者。……它生活在人民当中,它真诚地和人民共患难、同甘苦、齐爱憎。”这里,也有一个记者如何以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来观察生活、反映社会的问题,有一个不断提高新闻记者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的问题。记者必须把体现党的意志和反映人民心声正确地结合起来,服务大局,正确地履行新闻监督的职能。 在舆论监督问题上,还需要解决一个思想认识问题,即舆论监督不等于负面报道。赵启正同志去年在一次怎样看待负面报道的报告中曾讲到:“正面报道还是负面报道,我们需要辨别什么是正面,什么是负面,说我们不好的,就是负面吗?不是。判定这个报道的正面负面问题,应该从是否有利于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来考虑。比如对SARS,就不能简单把它理解为负面报道。对新闻报道的判断和把握应放在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是正面还是负面、影响力的大小上。”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看法统一,各方的态度就易于协调。 新闻监督具有及时、公开、有效的特点,它在人民群众心中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和舆论权威,得到各方面的支持。用好了就能凝聚人心、匡扶正气,新闻报道不是判决书、裁定书,不具有强制力,只是摆事实、讲道理。但目前新闻记者的采访权、评论权、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等,还只是源于宪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五条和四十一条的个人权利,而不是“权力”。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新闻采访权、报道权、舆论监督权正是来自于上述公民的社会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监督权,而不具有任何行政权力或司法权力的色彩。基于此的采访权容易受到拒绝、阻挠甚至暴力干涉是不难理解的。为此,有必要对新闻采访权在法规上予以明确的保护和支持。 保护记者正当地履行采访职能,既有依法保护采访活动的问题,又有依法保护人身安全问题。目前因无明确法规可循,在记者和受访者间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责、权关系,仅靠个人的努力,方法的改进,已经极大地影响了新闻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及其监督效能,甚至已危及记者的人身安全。当然,保护人身权的法律法规,我国已相当齐备,此类行为完全有法可依。可是,即使裁断了纠纷,惩办了恶行,新闻监督仍然处于一种无可奈何的境地。 从一定角度讲,表现在新闻队伍的“有偿新闻”或“有偿不闻”等公害,也是为逃避新闻监督而侵蚀记者队伍的另一种表现。 为此建议: 1.研究制定《新闻舆论监督条例》,规范舆论监督的基本功能、范围、对象、重点、原则、方法、程序、权限等,明确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的义务、责任、权力及相关事项的仲裁,为新闻舆论监督创造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 2.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司法公开,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各项工作,要求各级干部真正以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维护群众的各种合法权益。 3.制定具体细则,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三条,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该带头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4.切实搞好新闻工作者队伍的“三项学习教育活动”,树立牢固的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健全新闻执业行为规范,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提高新闻报道水平。从加强队伍建设入手,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恰当地结合起来,使新闻队伍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上发挥重大的作用。 相关专题:2004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