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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罪”说法挫伤民营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9日10:47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3月9日讯 今天上午,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第二次记者招待会,邀请厉以宁、刘家琛、孙安民、杨崇春、王玉锁等五位全国政协委员,谈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等问题,并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中国青年报记者问:去年河北政法委出台了1号文件,政法机关为完善市场经济做了一些规定,但是也引起了民营企业对所谓“原罪”的争论,这个规定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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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司法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怎样保护民营企业的发展?

  厉以宁回答说,“原罪”这两个字出自圣经,是说人一出娘胎就有罪,用这种说法来说当前的民营企业在创业过程中的一些情况,是不符合实际的,而且也不正确。要知道当前大陆上的民营企业家不是旧社会资本家的延续,而是在改革开放时期成长起来的,他们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厉以宁说,民营企业在整个经济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不能否认在民营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也出现了一些民营企业当初的不规范的经营行为,甚至有的还违背了法律法规。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是实事求是、依法办理,是什么问题就按照什么问题来办,法律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厉以宁说,所以我们应该说总体上看,大多数民营企业是守法的,我们不能够以偏概全,对于民营经济中的问题如果不加区分,不做分析,就弄出“原罪”的说法,既不符合实际,又进一步挫伤了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积极性。

  厉以宁说,因此,我个人的看法,前一段有些新闻刊物上有“原罪”的说法,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实际上就是心理上的误导。

  刘家琛回答说,关于河北文件的问题,我在网上也听到了出台之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争论的焦点除了“原罪”以外,其中争论的关键是民营企业在它发展初期,在发展过程当中的一些犯罪问题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是否还要进行追究的问题引起了争论。

  刘家琛说,河北政法委的文件当中,对有关民营企业的犯罪问题过了追诉时效的规定,实际上并不是他们离开法律擅自做的规定,只是对我国法律的重申,我认为没有不妥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关于对犯罪问题的追诉失效做了明确规定,犯罪问题超过了一定的时限就不再追究,这个规定适用全国。当然,也应该适用民营企业家,这是无可非议的。

  刘家琛说,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对犯罪处刑五年以下的,过了五年就不追诉了,如果判刑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死刑,无期徒刑、死刑过了十年也就不追诉了,如果还要追诉,还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我们想想民营企业才经过十几年,二十年,他们的普遍犯罪就是偷税漏税,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等,但是这些罪都在十年以下,五年以下,现在二十年了,应该考虑过了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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