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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洪宇建议制订《反歧视法》让公民享受平等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1日22:0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1日电 (记者张先国、李永升) 最近一段时期,社会各界尤其是网民纷纷讨论种种歧视现象,如公务员录用中性别和身高歧视、高校录取中的残疾歧视与“容貌歧视”,还有炒得沸沸扬扬的“乙肝歧视”等等。这些讨论已得到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的呼应,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市教育局副局长周洪宇代表建议,应尽快制订《反歧视法》,使公民能享受到更广泛的平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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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洪宇代表翻开一本《现代汉语词典》,指着“歧视”词条对记者说:“所谓歧视,简言之,指不平等地看待。”他还引用了《人权宣言》中的一段话,“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视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了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为了给“歧视”下一个更规范的定义,他援引我国已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中的规定:任何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作的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从而构成歧视。他认为,要保障人权,必须坚决反对歧视,做到人人平等。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理应对平等和正义有着更高的价值追求和更有力的保护措施。客观而讲,新中国成立后人权平等事业有了长足进步,如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现在正在讨论将保障人权原则条款纳入修正后的宪法,这势必会大大促进我国的人权保障。

  周洪宇代表指出,当前,在我国有两种观念有悖于人权理念,一种观念认为歧视特别是就业歧视是“合理的必要”,因为就业人口过剩,健康人都找不到工作,对有缺陷的人作出一定的限制有其存在的价值;另一种观念是就业歧视较GDP增长问题要小得多,只要有利于GDP发展,就认为是可以允许的。周洪宇激动地说:“生命对每个人都是极其宝贵的,而且只有一次,一个人不管先天或后天有什么样的缺陷,却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人不仅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更重要的是在社会生活实际中应是真正平等的。”他已向本次人代会提交了建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组织制定《反歧视法》。他说,《反歧视法》制定的根据是宪法,其地位应属于社会类的基本法律,它的作用就是要把保障人权落到实处,落实到每个公民的日常生活之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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