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财再多才判5年--代表盼严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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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2日11:26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蔡敏)从中国惩治腐败犯罪的许多案例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过轻,已经成为巨贪们逃避严惩的“避难港”,不能适应当前反腐斗争的需要。全国人大代表、马鞍山市市委书记丁海中呼吁,及时对刑法相关部分进行修改,提高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期。 丁海中介绍说,根据中国刑法第383条规定,贪污或受贿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丁海中举例说,原海南省公安厅副厅长路景林因受贿18万被判刑10年,另有357万多元人民币、9万多美元、48万多元港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仅被判刑4年;在马向东贪污受贿案中,马向东受贿341万人民币、23万美元,而有1068.6万余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在整个量刑过程中却未起到多大作用。也就是说,如果贪污者足够“聪明”,与行贿者及其他涉案人员串通一气,将贪污受贿行为全部“成功”转化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事实,那么他们只会受到最多5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制裁。 丁海中代表,这种不当惩罚有悖刑法精神,影响吏治清廉。他建议,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的设计,在发达地区,以每50万元判一年有期徒刑,在非发达地区则以每30万元一年,且刑期上不封顶。同时司法机关在查处这类犯罪的过程中,要盯紧贪污犯罪背后的犯罪,如伪证罪、包庇罪、妨碍作证罪等,公检法通力合作,维护法律的尊严。 相关专题:2004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