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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入宪:人民福音国家幸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5日12:15 扬子晚报

  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新华社昨全文播发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董云虎的文章《“人权”入宪: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文章共分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重大突破、人民民主宪政和人权法律保障的重大发展、贯彻宪法人权原则,促进人权全面发展三个部分。文章摘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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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讳言人权到人权入宪

  对人权概念政治法律地位的确认,在中国经历了一个从讳言人权到党和政府文件予以确认、再到写入国家宪法的发展过程。人权概念写入宪法是党和国家对人权问题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是中国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重大突破。

  “人权”曾经是一个禁区。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相当长时期内,我们不仅在宪法和法律上不使用“人权”概念,而且在思想理论上将人权问题视为禁区。特别是“文革”时期,受极“左”思潮的影响,“人权”被当成资产阶级的东西加以批判,在实践中也导致了对人权的漠视和侵犯。直到改革开放初期,一些重要报刊还以“人权是哪家的口号?”“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人权不是无产阶级的口号”、“人权口号是虚伪的”等为题,发表过一大批文章,把人权看作资产阶级的“专利”,强调“无产阶级历来对人权口号持批判的态度”。

  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进行了再认识,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我们正确认识人权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1985年6月6日,针对国际敌对势力对中国的攻击,邓小平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在这里,邓小平从我们与西方人权观区别的角度间接地提出了社会主义中国可以讲人权以及讲什么人权的问题。

  1989年,江泽民等中央领导明确提出,要从思想上解决“如何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看待‘民主、自由、人权’问题”,“要说明我们的民主是最广泛的人民民主,说明社会主义中国最尊重人权”。“中国的人权体现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据此,党中央明确提出:“要理直气壮地宣传我国关于人权、民主、自由的观点和维护人权、实行民主的真实情况,把人权、民主、自由的旗帜掌握在我们手中。”

  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中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以人权为主题的官方文件。白皮书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的历史与现实相结合,以“生存权是中国人民的首要人权”等基本观点为线索,鲜明地树立起中国的人权观,系统地阐述了中国人权的真实情况,有针对性地驳斥了国际敌对势力的歪曲和攻击,回答了国外普遍关心的问题。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主题报告。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主题报告第六部分“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中,明确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再次在主题报告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重申在“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中,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此次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首次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党和政府提升为“国家”,从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意志上升为人民和国家的意志,由党和政府执政行政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政治理念和价值,由党和政府文件的政策性规定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

  人权原则入宪意义何在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民主宪政的一项基本原则。将人权原则写入宪法,是中国寻求实行宪政以来的第一次,是当代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的最新发展。

  从清朝末年起,中国人民一直为建立真正的民主宪政而奋斗。当时,先进的中国人为了自强救国,主张在中国“伸民权、争民主、开议院、定宪法”,实行西方式的宪政,先后发动了戊戌变法、辛亥革命等一系列民主宪政运动,揭开了中国走向民主宪政的历史进程。但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没有也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民主宪政。从清朝末年到国民党反动政府,先后制订过十几个不同名目的“宪法”,无不有立宪之名而无宪政之实。

  中国共产党在其诞生之初就举起了“争自由,争人权”的旗帜,并在其领导的根据地建立民主政府,着手实行由人民当家作主保障自己权利的人民民主宪政。

  人民民主革命的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创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时代,开辟了人民民主宪政的新纪元。

  在十年“文革”中,国家陷入内乱,宪法与法治被摒弃,人权遭到摧残,民主宪政建设一度发生严重倒退。

  1982年12月4日,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修改通过的新中国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突出了民主与法治两大宪政原则。一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比历次宪法内容更加广泛、切实、明确,且规定了国家为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和逐步扩大应采取的政策措施。二是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定为国家的根本任务之一,突出地强调了宪法的权威和法治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1999年在修宪时进一步明确将法治原则作为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建设目标写入了《宪法》。

  此次修宪在民主宪政建设方面的“亮点”是,突出了人本精神,确立了人权原则。一是将以“执政为民”为本质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载入宪法,从指导思想上强化了宪法的民主精神;二是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作为国家根本任务的内容写入宪法,突出了政治文明建设在国家发展中的地位,体现了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的发展观;三是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体现了重视人权的基本精神。

  人权入宪是人民民主宪政的重大发展。第一,确立了人权原则,完善了民主宪政。宪政又叫立宪政治,是指通过制定具有最高权威的宪法确立民主制度、保障人民权利的政治。宪政通常包含三个原则:一是法治原则,二是民主原则,三是人权原则。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虽然为促进和发展人民的各项权利从制度、政策和物质保障等各方面作出了长期不懈的努力,但是,先后颁布实施的《共同纲领》和四部《宪法》都没有使用“人权”概念,而只使用“公民的基本权利”概念。虽然从实际内容来看公民权利与“人权”概念并无二致,但是,由于宪法中没有“人权”概念和原则,使得我国的人权法律保障和人民民主宪政建设显得不够完整。此次修宪引入“人权”概念,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来概括、提升和统摄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突出了人权原则,并使人权、民主、法治三项原则名副其实地结合起来,从而完善了人民民主宪政的内涵。

  第二,突出了人权价值和理念,为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注入了新的意义。以前《宪法》之所以没有采用“人权”概念,有两个原因:一是认为人权概念是以资产阶级抽象人性论为基础的,事实上不存在超阶级、超国界的抽象的“人”和“人权”;二是作为法律术语,人权一词的含义比较笼统和含糊,而“公民基本权利”在主体和内容上都比较确定。应该说,从概念的确定性来说,“人权”的主体和内容的确不如“公民权利”那样明确,但是,从概念所体现的政治理想、价值来看,公民权利不如人权那样普遍、鲜明和有影响力。此次修宪在写入“人权”概念的同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原则性规定的条款之一,既赋予人权概念以确定的内涵,又从原则上提升了公民权利概念的实质含义和价值,实现了两者的统一。

  第三,完善了公民权利保障的原则规定,强化了宪法的人权精神。人权作为一项原则写入宪法,不仅使《宪法》第33条关于公民权利的原则规定更加完整,对第二章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而且对整部宪法有关人权的内容起到统率作用,对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未来发展将产生导向性影响。

  人权入宪乃民之福国之幸

  俗话说:名正则言顺,言顺则事成。当前,全国人民正致力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是非常及时的,也是十分适当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和政府执政兴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人民民主政治的基石和全社会的最高行为准则。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确立了人权原则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突出了人权发展在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战略中的应有地位,不仅为人权正了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了名,而且反映了当前国家建设、社会文明、民族进步的迫切需要,反映了全国人民进一步提高物质文化和政治生活水平的愿望和要求,体现了党的主张、国家的意志与人民的愿望的一致,必将有力地推动社会的进步和人权事业的发展。可以说,人权入宪是人民的福音、国家的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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