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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王成集资诈骗案庭审第二天 控辩激烈交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5日02:08 兰州晨报


王成涉嫌集资诈骗案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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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整理案卷


兰州王成集资诈骗案被告人法庭大玩“变身术

王成翻供与律师无关 公诉人不怕“北京名嘴”

  3月24日,对王成涉嫌集资诈骗案的庭审主要是举证和辩论,公诉人和辩护人双方的观点都如重磅炸弹,击中要害,让人们在当天的法庭上看到了一场罪与非罪之间的真正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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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较量。

 3月24日王成案庭审——焦点

  “一个萝卜两头切”

  在23日的庭审中,王成在法庭上就前期在公安机关交代的事实全部推翻,称在即先前的供述“都是由于办案人员长时间的轮番讯问和‘误导’才说出的,而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述”,以自己只在“公司”里担任行政和后勤管理工作不管业务为由,将所有的责任全部推到他人身上,来了一个彻底的翻供。其辩护人在24日的辩护中就“翻供说”提出观点,认为王成不是翻供,而是根据事实做了真实的供述,不应视为翻供,并请求法庭以王成在庭审中的供述为准。对次公诉人掷地有声地辩论到,王成既不是未成年人,也不是无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所做的所有供述负法律责任,不能“一个萝卜两头切,想用那头就用那头”,在已经能够有大量证据证明且相互应证的事实中,公然不承认前期的说法,这不叫翻供叫什么?

  指控罪名互相矛盾

  24日的庭审突出的第一大焦点是对涉案的8名被告的罪名的指控是否成立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王成的辩护人许兰亭律师首先提出“同一案件中,指控王成涉嫌集资诈骗罪,其他7名被告被指控涉嫌非法经营罪,这样的指控自相矛盾”,接着,除杨长顺的辩护人外,其他律师基本提出了与许兰亭律师相同的观点,即“同一事实,却是不同的罪名”的辩护。对词公诉人简单明了的辩护到“8名被告不同的行为侵犯了不同的客体,因此罪名不同;而在同一案件中,多个罪名并列的情况是常有的,如此简单的问题不用多费口舌。”

  非法经营如何定性

  当天庭审的第二大焦点是,除王成之外,就公诉人对其他7名被告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指控,除杨长顺外的6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这些公司都是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合法公司,而且都是在王成的操纵下工作,这些被告都是打工者,因此他们的行为并不是非法经营。公诉人的反驳观点是“任何单位都有自己的经营范围,超出范围经营就是非法,特别是象证券这类特殊业务,必须申请办理特许才可经营,如没有办理特许擅自经营者,均构成非法经营。”而辩护人在此所谓的打工者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打工者。

  单位犯罪个人犯罪

  几乎所有的律师针对公诉人对8名被告的指控提出,被告的行为是在单位法人的领导下,以单位的名义开展工作,为单位谋取利益,而没有为个人获取任何利益,他们的工作得到的也只是工资,因此,即使认为这种行为是犯罪,那也是“单位犯罪,而不是个人犯罪。”公诉人则认为,这是在单位名义的掩盖下,典型的个人犯罪,不管他们是否获得了利益,没有获取和不想获取是完全不同的,实际上,这些人是在明知证券交易是非法的,却还要继续这种非法工作,只是最后的结果是心里想获取非法利益而实际没有获取,这并不影响其非法的主观故意,因此,个人犯罪是不容争议的问题。

  指控数额以何为准

  许兰亭等律师还提出了一个引起异常争论的观点是,王成涉嫌诈骗数额的计算方法和真实性问题。许律师认为,不能单凭公安机关调查的数字就认定2221万元的数额是正确的,这个数字必须还由有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后方可认定,同时应该将王成用于“正规经营”的部分和用于非法经营的部分区分开来,而不能笼统地加在一起。公诉人认为,经过对50多本案卷证据材料、200多本帐册10几万张单据的反复核查和仔细长时间的计算后,利用“就低不就高,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得出了这一准确的数字,是真实可靠的。而一些证据不经过审计也是可靠的的,并不是所有的数字证据都需要审计才算可靠。

  王成案庭审——爆料

  当天的庭审,除了引人注目的焦点外,辩护律师和公诉人在法庭的激烈辩论中,不得不当庭向人们宣布了一些让大家意想不到的重大问题,这也是两天来的庭审中所抖出的最大“爆料”。

  重要线索涉及机密

  许兰亭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特别向法庭提出了一个无法取到的重要证据。他称,在自己调查取证过程中了解到一个重大线索,“即2000年10月3日,甘肃省政府、省公安厅、国家证监会兰州特派办的《公告》发布后,兰州市工商局在对证券市场清理整顿的过程中,给甘肃省工商局写了一份汇报材料,该材料中就王成设立的华信公司对股民退赔情况较好,股民写了感谢信等”的情况,但自己到兰州市工商局取证时,被告知,该材料因设计机密,不经领导同意不能出示,因此没有取到这份重要材料证据。他希望法庭在合义时能给予考虑和调查。

扣押物品未做评估

  公诉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宣布,王成落网后,公安机关在查封其公司时扣押了部分物品,许兰亭律师据此发问,既然王成涉嫌诈骗,就要将所扣押的物品进行评估,并在法庭公布评估后的价格,从指控的数额中相减,但不知是何原因既不公布物品的下落,也没见评估的报价。对此,公诉人回答说,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确实扣押了车辆、电脑等物品,可是由于“特殊原因”,确实没有做出价格评估,但这些物品仍被扣押,到时自会根据情况进行评估。

  豪赌乱花一掷千金

  在辩论时,王成本人及其律师多次提出应将正常投资和部分资金“流向”所涉及的款项做出说明,不能笼统计算,否则所指控的涉嫌诈骗资金的数额就是重复叠加,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此问题,公司人似有难为地公布,鉴于该鞍涉及一些重要证人无法出庭,也不能在法庭上说出证人的姓名,但这并不说明王成将巨额资金据为己有的事实不存在。公诉人反问到:“王成在前期调查阶段交代,自己在北京办事,请人吃饭花去了50多万,什么事也没有办成就回来了”,这些钱是哪里来的“王成在中缅边界散心时,参与赌博一夜数了60万,钱不够,还向朋友借了30万,在广东深圳消费一掷千金”这些钱又从何而来?“据已经查实的证据证明,王成个人拥有进口高级豪华轿车(奔驰、宝马、凌志等)5台,这些车每台都在近百万元”,这些钱又从何而来?难道不是股民的吗?难道说他没有挥霍股民的钱吗?

  融资交易体外循环

  就王成的律师提出部分资金是用于投资CCE等正规业务,应当是合法的。公诉人则指出,根据侦查机关到北京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的调查,该市场总部出据证明,王成用于CCE交易的钱数为715万元,而在兰州的交易显示却是数千万元,这说明王成所谓的正常交易只是骗人的假话,而实际上他是利用假融资,将股民的大量资金在CCE的“体外循环”,并未进入真正的市场当中,并且,体外循环的这些资金都是王成利用私刻的假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的证明,将钱落如自己的腰包供其挥霍。对这点王成自己不得不承认。

  本报记者宋维国

  控辩双方

  控方:顶风作案应严惩

  国家公诉人认为,1998年2月至2001年3月期间,王成虚设4家公司,并与兰州信达公司合作,以虚假融资和虚假股票交易为手段,骗取受害人资金2221万余元。该案涉及被害人之多,涉案被骗金额之大,犯罪时间跨度之长,后果之严重,居甘肃兰州系列集资诈骗案之首。

  国家公诉人认为,该四家公司未经中国证监委、工商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股票业务,并以提供大比例融资、优良硬件设施、免费午餐、专业人士指导等为诱饵,采取“假报单、假成交、假平仓、假融资”的模式股票交易手段,诱骗冯连慧等受害人在上述公司炒作股票,遭受空前损失。

  王成与被告人杨长顺签订合作协议,在西固区成立了兰州信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采用与甘肃国泰财经服务有限公司等四公司同样的手段,吸引群众资金进行模拟股票交易。兰州信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入金全部进入甘肃华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后,再报至甘肃华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兰州华陇财经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杨长顺、陶德明知自己任法人代表和业务副经理的兰州信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无证券交易内容,仍在公司主持和管理证券交易的经营业务,使得兰州信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非法经营活动得以运转。

  被告人王成主观上希望通过不法手段取得暴利,才有今天受害者被严重洗劫,王成在客观上采取非法手段,才使受害人的巨额财产被骗去。尽管王成在侦查、起诉及庭审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只作出了相应的供述,高世平、藏国成、阎鹏山、杨长顺、王富有、姚雷、陶德对自己的犯罪事实避重就轻,但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国家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王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融资和虚假股票交易为手段,募集并骗取他人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不但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还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其在国家发出了禁止性规定之后,仍然顶风作案,应从重处罚。

  本报记者廖明郝冬白实习生邵艳丽

  外围报道

  与其他股民不同,黄老太(化名)投资的近30万元竟在一夜之间不翼而飞。2000年7月,黄老太向中亚公司投入了29.7万元,6个月后中亚被查封。查封前几天,亲戚觉得不对劲,要求经纪人查核资金情况:结果既没交易,又未亏损,钱一分不少都在。但中亚被查封后,近30万元一夜之间就“人间蒸发”。黄老太在退休晚年分配的经济实用住房泡汤,她自己几乎一夜之间满头白发。

  一夜之间:近30万元“人间蒸发”

  

  王成集资诈骗案开庭两天中,记者与不少受害“股民”交谈,发现大部分通过交易时对方强行平仓等方式,亏空数目令人吃惊。但记者采访了解到的黄老太却更令人震惊扼腕。

  2000年7月,黄老太和亲戚以她的名义一次性在中亚公司投资了29.7万元。和其他股民一样,她也希望在对方的种种许诺下,能赚上钱。操作方式也和大多数股民一样,由经纪人一手操作。6个多月中,她的资金几乎风平浪静,但6个多月后,这笔她终生的积蓄和亲戚的部分投资全都化为乌有。

  资金“如数在帐”

  2001年2月中旬,和黄老太一起投资的一位亲戚发觉中亚公司情况不妙,一些工作人员用箱子装东西,这位亲戚要求平仓后退出,但经纪人答复:平仓要亏损。亲戚坚决地说:即使亏上几万我也要退出,但交涉了两天,对方不答应平仓。亲戚遂让经纪人从电脑上查看资金情况,从电脑上提供的进单、仓单看,一分钱都没有亏。黄老太的亲戚告诉记者,尽管中亚没有答应他们退出,但发现29.7万元安然无恙,他也有些放心,决定再行打算。

  血本无归

  几天后,即2月18日,黄老太和亲戚得知中亚被查封。亲戚当时还不相信,慌忙跑到中亚一看,该公司门上已经贴上了封条。黄老太的亲戚说,他当时感到十分震惊:想起几天前到中亚查看时,要求既不平仓、又搬东西的情景,他怀疑是不是有人在查封前就给中亚透露了风声?

  从查看情况,到中亚被查封仅仅几天,黄老太的近30万元血本无归,从此以后,她连一分钱也没有拿到。

  一夜白头

  事情发生后,黄老太全家陷入异常凄惨的境地。已经退休的老人,本该安度晚年,没想到巨额投资一去不回。尽管家人忍着揪心巨痛安慰老人,但黄老太一下子病倒在床,寝食难安。家人竟然发现,慈祥的老人几乎在一夜之间头发全都白了。

  无力购房

  而恰逢这年,黄老太单位给其分配了一套经济实用住房,价格相对便宜,许多同事都忙忙碌碌高兴地购房,准备乔迁新居,但黄老太已经拿不出一分钱,那里还奢望购置新居?

  困境接踵而至,老人家很希望给小女儿多陪些嫁妆,喜喜洋洋地办好婚礼,但这个愿望也因此落空,婚嫁的事也只得凑合办理。

  钱到哪里去了?

  黄老太的亲戚说,近30万元啊!这笔钱说没就没有了。没有交易、没有亏空,但查看时29.7万元就是一分不少的还在中亚,那么这笔钱现在究竟到哪里去了呢?

  黄老太的这位亲戚曾三天三夜失眠,他想不通......

  本报记者朱静渊郝冬白

  受害人的悲惨结局

  从1996年开始,兰州地区一些不具有证券、期货经营资格的公司打着“财经信息”、“投资咨询”、“商贸服务”等幌子,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开设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通过虚假融资、模拟运作等手段,诱使一些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交易活动,从中骗取了大量钱财。据不完全统计,涉及被害人员之多,金额之巨大,后果之严重,令人触目惊心。

  2004年3月24日,记者在该案庭审期间,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一些受害人的悲惨遭遇。

  老伴患了神经病

  徐老头,其儿子受蒙蔽在“证券黑市”做了一名经纪人,徐老头就将老俩口一辈子积下的辛苦钱及借来的25万元共计39万全投进了儿子工作的“融兴公司”,结果在几个月之间就被洗得只剩下2000元。当发现这是一场骗局之后,徐老头的老伴疯了——整天光着脚在寒风中走来走去。

  跳黄河被救

  1999年7月,李某某买的云南铜业股出现跌停板,李要求公司马上平仓,但报单小姐称无法平仓,要求李再吃进1000股爆仓,结果爆仓之后也不平仓,直至该股出现第三个跌停板,公司才为她平仓,仅这一笔,她的亏损加上手续费就高达1.6万元。而她1999年3月才陆续入到“力鑫公司”的94000元,到此时已经被洗得只剩下3300元了。李某某在绝望中走进了齐腰深的黄河,如果不是几个好心的年青人及时发现并把她救上岸来,李某某已经不在人世了。

  被外甥追杀

  华信受害“股民”张某某,是个63岁的孤老太太,自己多年的积蓄、老伴的抚恤金、妹妹一家四口多年摆地摊卖拖鞋攒得的5.2万元共计6万余元在华信被洗去了4万元,其余部分也无法追回,被不明真相的外甥持刀追杀。

  患了电话恐惧症

  陈某某,是一名下岗女工,她从1999年初借钱到西固惠康公司受骗后,所投入的28000元血本无归,原本就艰苦的日子雪上加霜,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如此沉重的灾难就像乌云一样笼罩着这个支离破碎的家庭,每逢过节,催债的电话令她心惊肉跳。

  本报记者郝冬白朱静渊

  专家解读诈骗集资案

  王成和他的同伙被押上法庭受审,受害“股民”更加关心的是自己的损失怎样追回和涉案人员以及被查扣赃款和赃物的处分问题,记者走访了一些法律法规专家和有关办案人员,他们就受害“股民”关心的一些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

  资金能否退赔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国平、李应宝对该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李应宝对记者说,从该系列诈骗案来看,不法分子与“股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的民事关系。因为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而从事证券黑市交易不法分子则不具备上述合法的主体资格。

  组织证券黑市交易的不法分子主要以给予股民各种优惠条件为诱饵,以空买空卖、追涨杀跌、频繁交易、深度套牢、鼓动融资、强行平仓为常见手法,骗取股民的钱财,扰乱了国家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将该民事关系认定为无效的民事关系。

  田国平律师还对该无效的民事关系的处理谈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法分子应当将非法获取的资金返还给股民。不法分子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诈骗资金去向

  王成等人诈骗资金达2200多万元,据有关人员告诉记者,从侦察机关的有关材料显示,大部分资金被挥霍,而被侦察机关查扣的赃款,将在法院审理结束后,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案情,制定一个方案,全部发还给有关受害人。有关人员还告诉记者,如果有人知道王成及他的同伙有转移赃款的证据,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追赃。

  有人通风报信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给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这是法律不允许的,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我们鼓励公民举报和提供证据,一旦查实,应当依法严惩。

  还有涉案人员

  一位检察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案是由公安机关侦破后向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我们是对侦察机关的起诉材料审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案有漏诉的情况,知情人应该向侦察机关举报和控诉,如果查实,按照法律规定,侦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补诉。

  被扣车辆的去向

  关于王成出入经常乘坐的一辆挂有武警牌照的轿车在被侦察机关查扣后被夺走的问题。检察机关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他对此事并不知道。但是,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侦察机关查扣涉案车辆,这是法律赋予侦察机关的神圣权力,如果有人抢夺,就是违法行为,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

  本报记者郝冬白朱静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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