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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国家理应是公民的“庇护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4日11:16 新京报

  作者:艾君

  7名被伊拉克武装分子扣押的中国公民终于获释。巴格达当地时间4月12日晚上10时半,从中国驻伊拉克大使馆复馆小组传来消息:“他们被放了。”简单的5个字,让所有为他们的安危而揪心的中国人松了一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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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次成功的营救。国家主席胡锦涛为此做出“尽最大努力进行营救”的指示,从中国外交官、驻外记者、驻伊中国商人的积极奔波,到中国国内媒体的报道,以及公众对此事件的高度关注(从网站网民的反应可以看出),无数的中国人都在前方、后方尽自己所能为这次营救进行了努力。

  默默地看着巴格达这陌生而不乏凶险的城市,刚刚获释的29岁的薛由贵对中国外交官说:“都说巴格达在打仗,我们又刚刚碰到了倒霉的事情,但有你们在,我一点也不觉得害怕。”

  “一点也不害怕”,对在异国他乡遇到危险又脱险的人来说,这是最准确的感受。

  我们注意到,新华社在报道国家千方百计实施营救计划时,对被绑架者用的是“中国公民”的词汇。用“公民”一词除了从法律意义上表明这些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外,同时也在表明政府的立场和态度———在现代社会,有“公民”就有“国家”和“政府”,公民遇到困难和危险,无论他身在何处,都有权利要求自己的国家出面保护,而相应的,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利也是本国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维护本国公民在国外的正当合法权益是各国政府驻外官方机构的责任,正是基于这一点,中国政府派驻伊拉克外交官动用一切力量,在一天多时间里实现了被扣押者的安全获释,向全国公民提交了一份合格的答卷,忠实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公民”,这一诞生于古希腊的词汇,现在已经演变成为每个人在社会公共领域里的“第一身份”。自中国逐渐从臣民社会走向公民社会以来,“公民”的概念也逐渐走入我们的生活。当更多的人开始自觉以“公民”的身份生活在这个社会上时,对国家、对政府的行为也相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国家是公民理所当然的庇护所。这样的理念不仅仅体现在到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国内也应如此。公民的各项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都应该列入国家的保障范围之内。这次修改宪法,其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之所以受到广泛称赞,正是体现了这一点。

  公民之所以组成国家,履行纳税义务,将自己的权利让渡一部分给国家,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遭受危难的时候,公民希望能得到国家的帮助,摆脱自身在灾难面前的孤立无援的困境。国家的权力,国家所掌控的资源,这些根本上都来自公民的授予,公民的安全与幸福是国家得以存在的基础,为公民提供及时的庇护,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

  相关专题:关注海外中国公民安全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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