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孙万刚8年洗冤路 由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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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23:19 CCTV《社会记录》 | |||||||||
杜培武 刘胡乐 孙万刚 1996年1月2日晚,22岁的陈兴会(当时是云南财贸学院会计专业二年级学生)在巧家县城郊红卫山一块草地上遭人奸淫后被杀害,1996年9月20日,孙万刚(当时是云南财贸学院计算机专业一年级学生)因涉嫌强奸、杀害女友陈兴会,被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孙及家人此后不断申诉。2003年8月,该案被定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四大督办案件之一。2004年 主持人阿丘:今天我要从两份刑事判决书说起,这是同一家法院对同一个人同一个案件的,一前一后的两份判决书,第一份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8年云高刑一终字第361号,被告人孙万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98年11月。第二份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云高刑再字第二号,本院认为,孙万刚故意杀人一案,原判提供的证据不足,撤销本院1998云高刑一终字第361号刑事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孙万刚无罪,2004年1月15日。 主持人阿丘:案件还是那个案件,证据也还是那个证据,法院还是那个法院。时隔6年,竟有如此之大的不同审判。是误判?是渎职?还是另有缘由? 采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再审庭庭长梁子安:如果是在以前判的话,我从我来看,如果是以前这个观念来说,我还是会判他有罪,不会像现在,就以证据不足来宣告他无罪。这里面我就是为什么我老强调一个执法理念的问题,就怎么看待证据,怎么来,还有一个执法环境的问题。 主持人阿丘:几天前,我的同事见到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再审庭庭长梁子安,这是他说到这事的时候说的话,梁法官是这次再审孙万刚案件的主审法官,也就是他,这一次宣告了孙万刚无罪。今天他说:以前我也会判他有罪!那是什么原因让他做出了今天的判决呢?让我跟您从头道来。 影像:再现画面 画外音:1996年1月2日晚,22岁的女青年陈兴会,在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城郊,遭人奸淫后被勒昏,被利器割开颈部死亡,她的身上有多处伤痕,下身还被塞进了泥土。 主持人阿丘:残忍的凶杀,是怎么发生的呢?——案件发生后,乔家警方很快开始了调查,而且很快锁定了一个嫌疑人,孙万刚!就是今天咱们说的这个被宣判无罪的孙万刚,当时他是死者陈新会的男友。据警方调查,当天晚上出事之前,很多人都看到,孙与死者一直在一起!那他都干了些什么?我这有两种说法,但都是孙万刚自己说的。第一种说法是他跟我们的记者说的,说他自己无罪,另外一种说法呢也是他说的,但,是在公安局的有罪供述,后来也就是这第二种说法导致他被判了死缓。我们先听听他对我们记者的说他自己无罪的说法。 采访孙万刚:当时我就抱着她,在这个时候我这个头上,这个头上不知道被什么东西打了,当时我就昏了过去, (再现画面)孙万刚说,那天跟几个朋友聚会,大家都很高兴,都喝了点酒,聚会结束送女朋友回去的路上,就觉得有些头晕,就和女朋友在路边的草地上休息了一会儿。在草地上的时候,忽然被打昏了。 采访孙万刚:等我苏醒过来的时候呢?我只发现这里有什么东西流下来,然后我用手一摸就发现是血,我就努力地站起来,在这个草坪上,我就发现这个陈兴会就不在这里了,我也不知道她去哪里了。 主持人阿丘:根据巧家县公安局的记录,孙万刚的头上确实有被击伤的痕迹。孙万刚后来告诉警察,醒来后他很快在不远处找到了女朋友陈兴会,正跟一个男子在一起。此人自称是警察,怀疑孙万刚和女朋友有卖淫嫖娼的行为。 采访孙万刚:当时这个男的穿着一身黑衣服,我看不清楚,我叫了一声,她也没有回答,我说小陈咱们回家吧,那个男的就问我和小陈发生性关系没有,小陈和我都说了没有发生性关系,这个时候他说他是警察,这个男的就说,他要就叫小陈和她一起离开,把这个事情说清楚,这个男的就是说,你头上有伤,你回去把伤包好,我们下面还有几个人,我们事说清楚就行,我就站着不走,这个男的就把刀指向我,他说,你走不走,如果你不走,我就给你脸上留个记号,在当时情况下吧,我也是感到害怕了。 主持人阿丘:孙万刚说他当时害怕了,所以他离开了自己的女朋友和这个自称是警察的人——接下去发生的一切就有了旁证,当天晚上,他到一个朋友家住了一夜,还脱下带血的衣服泡在了脸盆里,直到第二天晚上被警察收审。我们再听听孙万刚的第二种说法,这种说法是他在公安局的供述,他承认是自己杀了陈新会,他说陈新会曾经跟他借过三百元钱,而这三百元钱又是他跟朋友借的,案发前几天,朋友催他还钱,他又去找陈新会,但陈新会一直还不出来,这让他觉得很恼怒,恼怒之下,他从姐姐家里借了一把刀,杀害了陈新会。但是这第二种说法,后来他在出庭的时候,又翻供了。那么,这一个死缓,一个无罪又都是怎么判的呢? 影像:画面,法院 采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再审庭庭长梁子安:孙万刚这个案子当时的主要的证据,我说的是主要证据就这么两个,一个是孙万刚曾经做过有罪供诉,第二个就是他衣服上和他睡过的床上,沾染有与死者相同类型的血迹。 主持人阿丘:据法院的同志回忆,当年在法庭上,检方提出的犯罪嫌疑人孙万刚,当晚有犯罪时间,身上有说不清的血迹,。曾经自己做过有罪供诉,尽管后来翻供,而且孙自己翻供时所说的,其当晚的行为,也让人不能信服。您还记得孙万刚的第一种说法吗,当天晚上,他住在朋友家,直到第二天晚上被警察收审前。在自己受了伤、女朋友被带走的情况下,孙既不去公安局询问,也不去找人,检方认为似乎不合常理。故此,尽管当时,作为物证的血衣不能成为孙杀人的证据,尽管当时还没有找到作案工具,尽管孙当庭翻供。但是,孙还是被看作有很大的嫌疑。 影响:法院,判决书! 主持人阿丘:1996年9月20日,孙万刚因强奸、杀害女友陈兴会,被昭通地区中级法院判处死刑。孙万刚不服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8年5月,昭通中院维持原判,判处孙万刚死刑,孙再次上诉至省高院。1998年11月,云南省高院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同时却“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而撤销原判,改判孙万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从死刑到死缓,“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改判了,孙万刚免去一死,根据本案什么具体情节呢? 采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再审庭庭长梁子安:那以前如果像类似于遇到这种情况,就是说证据上面有没有疑点?有,那怎么办?你又不能放他,那么疑罪从轻,就是从这个方面考虑。 主持人阿丘:证据上有疑点,但就是不能放他,为什么就不能放呢? 采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再审庭庭长梁子安:因为我也是老搞刑事案子的,以前好像脑子里有个传统的东西,只要检察院起诉了,这个人肯定有问题,有问题就得处理,老有这种,所以疑罪从轻。 主持人阿丘:疑罪从轻,说了这么久,其实今天我最想跟您说的就是这个词,它不但关乎孙万刚的命运,而且可能会和我们每个人有关。疑罪从轻,什么叫疑罪从轻?梁子安法官说,这是在1997年新刑法推行之前,很多地方的法院都有的审判思维习惯,就是说发现某人犯罪的嫌疑相当大,但是又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个时候法院可能对他处以判决,只不过会判的较轻的些。这样做,起诉方可以继续寻找证据,以免罪犯逍遥法外,而被告方也可以有继续申辩的机会。看得出来,这做法不易放过坏人,但是不是也容易冤枉好人呢? 采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再审庭庭长梁子安:那法院从以前的观点,观念上就是说专政工具,就是判罪,开宣判会,它好像在老百姓当中它也形成这么一种东西,这也是一种观念的问题。疑罪就是可能,疑就是可能,那么像这种,遇到证据不足的,或者证据欠缺的,那么就判轻一点儿。 主持人阿丘:疑罪从轻,这样一个词,这样一种观念,6年前,给孙万刚留下了一条命,但是,还是这疑罪从轻的观念,孙万刚在监狱里一关就是6年。直到有一年,云南发生了一件震惊中国司法界的大事。 画面再现 解说:1998年4月22日,警方在昆明发现了一辆警车里的一男一女两具尸体,后来被确认是两名警察,在破案过程中,警方怀疑这个案件是死去女警的丈夫杜培武所为,因为他可能已经察觉了两名死者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同样是警察的杜培武被收审后,遭受了严刑逼供,屈打成招,按照警察推定的逻辑承认自己有罪。 采访杜培武:像这些都是当时吊的。 记者:这地方 杜:对。这些都是勒的。两只手都存在,这是两年以后还能看到。当时比较疼痛,因为我受不了了,我就说,你说我杀人那就杀吧。那杀人得有个杀人过程,这个过程毕竟不是我所知道的。这是其一,其二,现场的情况也不是我所能知道的,那么就是逼迫我,要按照他的一些思维,按照他的一些推理,他可能假设一种作案方式,硬往我身上套。这种套就是,作为我自己理解就是一种指供啊诱供啊。 主持人阿丘:在审判杜培武法庭上,出现了一个细节,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不充分,而杜培武拒不承认自己有罪,这个时候,法官突然大叫一声:你说你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这样的一句话,到今天我们仔细体会的时候,谁都可以发现了它背后可怕的潜台词。法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就已经认定杜培武是有罪的了,而杜培武在没有被判定有罪之前,就要在法庭上证明自己无罪。 采访杜培武:当时我就感觉,审判很不公正,至少在我的身上是很不公正,但是在那个情况下,我是很渺小啊,很孤独,就是很渺小的一个人,所以说基本上希望就开始失去了 解说:杜培武一审被判为死刑,后来又以疑罪从轻的原则被省高院判为死缓。两年后,昆明警方破获了另外一个杀人劫车特大犯罪团伙,警方通过这个团伙证实,杀死两名警察是这个犯罪团伙而不是杜培武,杜培武被无罪释放。 主持人阿丘:杜培武案件在云南省司法界影响巨大,杜培武被无罪释放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下达通知,要求各司法部门界认真执行《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杜绝非法办案,非法取证。——疑罪从无,刚才是疑罪从轻,这里是疑罪从无,一字之差,这背后又是怎样的区别呢? 律师刘胡乐:就是任何公民在法庭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用任何理论来衡量,第二一个,公安机关在抓获这个案子的时候,只能从无罪的角度来考虑,除非是有证据,证明他是有罪的,这样一改历朝历代先入为主的办案方式,以前的办案往往有时候,是思想上有一个可能说他就是他,从这个角度来进行这个案件的审理。 主持人阿丘:疑罪从无,是1997年1月1号颁布的修整后的《刑法》提出来的,刑事诉讼案件关于证据的基本的原则。顾名思义,疑罪从无就是说,任何公民在法庭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而法院只有经过充分,有效地认定有关证据以后,才能确定公民是否有罪,比如说孙万刚,无论他做了怎样的供述,起诉方觉得他有多大的嫌疑,证据不足就不能定罪——说回孙万刚,去年九月,孙万刚案得以再审,他的律师也正是杜培武的律师刘胡乐,刘律师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做无罪辩护,而此时的再审法官梁法官也开始再次确认证据,他发现,无论是孙万刚的有罪供述,和警方的犯罪现场勘察结果明显不符,而孙万刚的身上跟陈新会血型相同的血迹,并不能证明这些血迹就是陈新会的,即使证明血迹是陈新会的,也不足以证明孙万刚就是杀人凶手。 采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再审庭庭长梁子安:就是说单单一个证据你要定这个人有罪,或者无罪,这不好说了,一个证据的成立还要靠其它证据的印证,这个证据能不能成立?也就是说我们通常所说的证据它要形成一个锁链,能不能连在一起?因为这个案子,当然其它的还有很多有些存疑,你像作案的凶器,刀子没找到,再一个死者身上被割下的有些器官也没找到。 主持人阿丘:经过对所有证据的认真复查之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再审庭认定,98年认定孙万刚故意杀人,判决孙万刚死缓,证据不足,宣告原审被告人孙万刚无罪。于是,我们今天故事开头的一幕出现了,同样的案件、同样的证据、同样的法院,不同的审判。 采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再审庭庭长梁子安:我们是以证据不足,就是定案的证据不足来宣告他无罪的,当然你要做到这一点的话,它本身就涉及到一个执法的理念的问题,前边就谈到的从无的,疑罪从无也好,疑罪从轻也好,一个执法理念的问题。 主持人阿丘:是啊,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是执法理念法理的一个转变,而就在这转变的背后,体现的就是我们今天的法制对每一个人的关心和尊重。 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社会记录》周一至周五23:40首播,次日4:40,15:30重播 欢迎Email至shehuijilu@vip.sina.com提供新闻线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