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拖车不得收取费用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01日10:1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1日电(记者沈路涛、田雨)即日起正式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的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法律还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
相关专题:《道路交通安全法》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