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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严查“刑讯”可考虑借助律师力量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11:11 新京报

  作者:王琳

  最高检察院近日决定,从今年5月起,检察机关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的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这其中,刑讯逼供等五类案件是查办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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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讯逼供是一个老话题。从法律的角度考量,刑讯逼供本不应成为一个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得毫不含糊: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于白纸黑字的法律文本之外,还有诸多文件与制度在每一个年度里三令五申。然而,“严禁”之语背后,积淀下来的仍是由来已久的破案之需、素质之忧、财政之困、体制之弊、制约之失。正是因为这些理由的存在,刑讯才在一些地方成其为一个“公开的秘密”,一个某些侦查机关赖以迅速突破案件的有效利器,一个法律文本中鲜见而在现实生活中屡有所闻的一个名词,一个与破案后的汇报材料上经常出现的“加强讯问力度”意义等同的字眼。

  从博弈论的视角观察,由于“刑讯”对司法资源的耗费较少且通常对案件的侦破行之有效,因而试图以政治学习、道德教化等内部自律机制来遏制“刑讯”总是收效甚微,来自于外部的“他律”机制也日益凸显出来。

  我们注意到最高检近年来多次强调对刑讯逼供的打击,并不时有可喜的阶段性成果传出。但检察机关在查处刑讯逼供等案件上,也有其自身不易克服的劣势。不但对公安环节上出现的刑讯逼供存在取证难的现实,对于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中发生的刑讯逼供,由于欠缺必要的监督,能否真正实现司法应有的公正也不是容易的事。

  因此,除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还亟须引入其他的外部监督方式。鉴于刑讯逼供多发生在相对密闭的空间,受害人又往往被剥夺了人身自由,要行使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受到相当大的限制。因此,在保障受害人合法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充分保障受害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依现行《刑事诉讼法》,当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但当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亟须律师“在场”提供法律帮助,却又不被允许。这样本末倒置的“在场权”的规定,表面看来立法技术和制度设计的问题,其根源仍在于侦查机关有无敢于接受监督的勇气,并改变长久以来依“刑讯”来突破案件的侦查观念。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赋予律师以“在场权”,在诉讼机制上,构成了对侦查机关的有效制约。有律师在场,讯问的密闭空间将透过律师的眼睛向外界打开一扇窗,更多的阳光才能照进来。有律师在场,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才可以通过律师的帮助充分行使。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只有依赖律师的帮助才有其实质意义。

  更为重要的是,律师的“在场权”不但将公安机关,也将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置于其监督之下,从而较好地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作为外部监督机制,律师的“在场权”完全能够承担将监督程序化和正当化的使命,从而使这一他律机制具备了普适性的可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已经启动,我们殷切期盼立法机构能对律师的“在场权”作出顺应司法规律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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